(2) 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案件由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受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 人员接到仲裁申诉书后,就要对申诉书进行认真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a)申诉人是否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b)申请仲裁的争议是不是属于劳动争议;(c)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 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d)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e)申诉书 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f)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经过审查, 申诉书或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材料不明确的,办案人员应当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过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填写《立案 审批表》,然后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由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 责人对工作人员报送的《立案审批表》要及时进行审查,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决 定不予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通知书,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要求被诉人在 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按时或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3) 仲裁审理。仲裁审理的程序可以分为三步进行:
(1) 组成仲裁庭
(2) 进行审理准备。
(3) 开庭审理。
4 劳动争议的起诉
劳动争议的起诉,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经过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而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请求,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 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 人事争议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是对人事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人事争 议仲裁是由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发展而来的。人才流动极大地调动了人才的积极性,促进了社 会经济的发展。但同时,在人才流动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争议。随着人事制度改 革的不断深入,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发展而来的。人才 流动极大地调动了人才的积极性,促 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同时,在人才流动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争议。随着人事 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才流动争议逐步扩大范围,成为亟需解决的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 裁是处理包括人才流动争议在内的人事争议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手段。它作为一个监督纠错环 节,是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 上一篇:不续签合同还有劳动关系吗?
- 下一篇:牟定依法查处拖欠工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