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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4)
www.110.com 2010-07-15 11:53

  1997年8月,人事部颁发了《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对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组织 机构、管辖以及处理程序等问题做出了规定。根据《规定》,人事争议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 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 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 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 和其它人事争议。人事部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公正厅,处理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 位和各部委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以及跨省际的人事争议。省(自治区、直辖市)、 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建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目前,许多省市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解决了大量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 ,及时化解矛盾,保障了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工作的健康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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