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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借调社保费缩水
www.110.com 2010-07-15 11:53

  本报讯 “由于工作原因,我被借调,但是原单位说我的、医疗保险等社保费该由借调单位 替我交,我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对,我该怎样维权?”昨天,市民周先生致电本报党报民生热线咨询。

  据周先生说,他是聊城一家企业的技术员,去年3月,他被单位借调到济南一家协作单位帮助工作,时间为一年半,期间由协作单位支付。今年9月份返回聊城原单位时,发现这期间的社保费公司未给缴纳,他去找财务部门咨询原因,结果财务人员说他借调这一年半的社保费应该由协作单位予以缴纳。周先生又致电济南那家公司,人家则说,当初借调的时候谈好的只负责给他工资,并没有说缴纳社保费。为这件事,周先生伤透了脑筋。

  记者就此事咨询市劳动局养老保险事业处,该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借调人员费如何缴纳的问题,我国早有明文规定,即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上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缴纳,并计算缴费年限。”因此,像周先生这样的借调人员外出帮助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应由原单位和周先生本人共同缴纳,如果原单位不履行自己的责任,周先生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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