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动态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六项政策力促就业
www.110.com 2010-07-15 11:53

 东北网12月4日讯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支持企业发展,为广大城乡劳动力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了《关于做好工作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通知》,对下阶段就业工作在六个方面给予重点政策支持。

  结合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岗位。依托在建的四大经济板块建设,在大项目实施过程中扩大就业容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进一步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信誉好、效益好的中小企业,鼓励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其提供担保,实施捆绑式发放。对当年新招用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支持。落实国家和我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避免因中小企业关停倒闭造成大量。

  加强失业调控,稳定就业岗位。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对辖区内企业开展动态监控,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加强对企业裁员工作的规范和指导,对可能出现的规模裁员和失业增加等情况,及时向政府报告,凡裁员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严格控制企业的规模裁员。进一步完善市(地)、县失业预警线,当城镇失业水平达到预警线时,启动相应预案并采取应急措施。对关闭停产企业已解除的人员,及时足额发放金。

  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大力开展全民创业,努力发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活动,提高广大劳动者自主创业能力。把小额贷款范围扩大到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返乡创业人员等所有创业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小额贷款额度提高到5万元。对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按规定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创业孵化园区,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技能培训、创业孵化服务,减免房租和管理费,使其在园区内早日成熟,以成功创业带动就业。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及时将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对2007年前已享受免费培训仍未就业人员,可再次提供免费培训,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落实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政策,重点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问题。继续开展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公益性岗位及机关事业单位中属财政拨款的工作岗位,优先安置录用零就业家庭成员。

  做好高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引导高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全面启动针对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创业培训工作,普及创业意识教育。充分发挥高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的作用,免费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标准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灵活就业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为其提供档案托管、参加关系等方面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加大对各类群体的培训工作力度。对在金融危机中受冲击较大的劳动密集型经营困难企业,如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三年没向社会推出失业人员或较少推出失业人员,各地可先行试点,帮助其在岗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对培训条件较好的企业,在加强督促检查基础上,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在岗培训,劳动保障部门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一定数量的培训补贴费予以支持。积极组织各类人群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职工普遍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普遍开展再就业培训,对农民工普遍开展劳务输出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根据不同职业特点和培养目标要求,延长培训时间,提高培训质量,缓解就业压力,做好技能人才储备。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