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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白领拿起法律来维权(2)
www.110.com 2010-07-15 11:54



  被判赔偿 公司不服

  白下法院审理后认为,7月31日签订的合同对7月15日发生的事没有约束力,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小李收取了贿赂,因此航空公司的解约行为属于单方面违约,应向小李赔偿违约金。因小李每月工资为6000余元,小李提出按每月6000元计算,法院判定:航空公司赔偿小李违约金7.2万元,另外还有4.8元的经济补偿金。

  航空公司营业部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案例2

  为开除职工 竟伪造签名

  曲某是南京溧水人,在某铸铁厂上班,1998年9月1日,曲某与他人一同承包铸铁厂供油门市部,约定承包期为三年,承包期间曲某仍属铸铁厂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由曲某承担,但由铸铁厂代交,若到期不继续承包,则回厂上班。

  到了2004年12月份,曲某交纳社会保险费用时,突然得知单位已和他解除。曲某大吃一惊,认为单位单方面太不“仗义”。当他到单位询问时,更蹊跷的事发生了。原来单位2003年11月份与他签订了一份合同,与他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单位连续亏损。曲某努力回忆是什么时候签的合同,可就是想不起来。2005年1月,曲某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结果出来后,由于铸铁厂不服,遂起诉到溧水法院。

  铸铁厂认为,这份合同曲某是知道的,因上面有曲某签名。而且2003年签订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曲某2005年1月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60日的申诉时效。

  但曲某提出,他是2004年底才知道自己被“开除”的,在此之前他没有收到单位任何通知,因此2005年1月申请仲裁并未超过时效。更重要的是,那签名是铸铁厂暗箱操作的。经法院委托公安局进行物证鉴定,铸铁厂提供的2003年11月26日的协议中曲某的签名并非他本人所签。溧水法院认为,该协议不能成立,双方不存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而且其“单位连续亏损严重”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也不充分。法院判决铸铁厂应向曲某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元。近日,经过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3

  就减薪 女子怒起诉

  小宇是南京江宁人,2003年大学毕业后,在江宁一家公司担任文秘工作,公司领导十分欣赏小宇的工作能力,2004年工资涨到2200元,同时担任一定的管理工作。2006年8月小宇怀孕了,令她不解的是,到11月份,她在公司的工作量减少了,工资也少了700元。更令她气愤的是,当她认真计算自己工资时发现,公司拖欠了她的费和通讯补贴,因为每周工作6天,有时还要上夜班,公司从来没有说法,所有费用加起来竟有5万多元。由于与公司协商不成,小宇将公司告到江宁法院。在法庭上,公司振振有词,认为小宇怀孕了,减少了工作量,工资当然要减少;而且小宇来上班时公司就和她明说:每周工作6天,工资中已包括加班费、夜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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