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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违法行为导致劳动争议案急增
www.110.com 2010-08-06 16:49

深圳新闻网6月29日讯 记者近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罗湖区人民法院在对近3年来受理的运输行业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析时发现,这一类案件成倍增长,正呈现急速上升趋势。而运输公司违法实行不定时工时制,违法收取安全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约定不清晰,工资发放管理不规范等,是引发诉讼的主要原因。罗湖法院建议,针对这一现象,有关部门应加强劳动监察,对违法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单位及时查处;制定规范的劳动合同范本和明确约定计件的定额,从而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促进运输行业劳资关系的和谐。

    案例:工资被拖欠克扣,司机起诉运输公司

    叶某状告某运输公司的案件是此类案件的典型代表。

    叶某向法院诉称,2003年5月19日,叶某被某运输公司雇用为公司员工,从事××9线路公交大巴驾驶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运输公司支付叶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人民币3500元。某运输公司安排叶某每月上班30天或31天,每天工作9小时,每月周一至周五加班21.75小时,每月周六、日加班77.99小时,全年法定假日无休息,法定假日每天工作9小时。某运输公司长期克扣其应得的加班费,并以社保费、个人所得税名义长期克扣原告每月工资540元。某运输公司明知《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第十条明文规定:“公交大巴”不得转包或内部承包,却用“非法承包”的形式长期不与叶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以“非法承包”的形式逃避劳动法的强制规定。

    2008年1月20日,叶某以某运输公司严重克扣、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为由辞职,并书面通知某运输公司。2008年1月22日,叶某申请仲裁。之后,因不服仲裁裁决,叶某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运输公司支付叶某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月19日间拖欠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被克扣的上班及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计17万多元。

    法院查明,2003年5月至2007年10月间,原、被告签订了五份《公交营运车承包合同书》,均约定双方的承包关系,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为承包合同纠纷;2007年12月31日,原、被告终止《公交营运车承包合同书》。双方同时确认,自2008年1月起,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并未实际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9日,原告以被告为由,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法院还查明,原告自2005年开始驾驶××9路大巴。

    罗湖法院认为,该案为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根据查明的事实,罗湖法院一审判决,某运输公司支付叶某2008年1月1日至16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3136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84元;支付叶某2006年5月、6月、10月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894.96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73.74元。驳回叶某其他诉讼请求。

    运输业劳动争议案件呈现迅速增长趋势

    结合这一案件,罗湖法院对该院近3年受理的涉运输公司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析发现,3年来,他们受理的运输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增:2007年,罗湖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16宗。到2008年,增至88宗。2009年前4个月,该院已受理此类案件75宗。罗湖法院认为,运输服务行业劳动争议案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运输公司违法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现象严重。不定时工时制主要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无法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一种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长度,可以不受限制,且超出部分也不算延长工作时间,不需给予报酬。用人单位未经该审批程序而与劳动者约定采用不定时工时制的,其约定为无效。然而,罗湖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绝大部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运输公司,在未办理法定审批程序的情形下,直接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二、运输公司违法收取安全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现象严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但现实中,运输公司在招用司机时,常常会收取安全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押金等,金额从2000元到2万元不等,有的甚至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劳动合同中。

    三、工资制度约定不清晰,工资发放管理不规范。运输公司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时,仅在合同中约定工资薪酬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发放,并未具体对工资构成、工资计算方法等进行约定。现实中,运输公司往往采取底薪加计件工资(即按照司机行车趟次进行计算)的工资构成。在具体发放时,仅采取银行转账形式,而没有通过明确的工资单标明各项构成的具体数额和计算方法,且缺少劳动者签名确认环节。因而,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对每月计件工作的数额、工资制度、工资构成、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等争议较大。

    目前的审判实践中,采用以作为参照依据认定加班工资,达不到很好地平息矛盾纠纷的效果。

    司法建议:制定劳动合同范本 明确约定报酬支付办法

    为维护运输行业正常秩序,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罗湖法院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加强针对性的劳动监察和宣传。对于运输公司不定时工时制的采用进行定期检查。对于违法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及时的查处;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为运输公司制定规范、合法的劳动合同范本,对工资报酬等相关必备条款进行较为具体的约定,并加以推广使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计件的定额,对超出定额的依法支付加班费;建议立法对未经审批违法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单位进行处罚,并加强监管,或者通过立法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具体化、明确化。(记者 马培贵 通讯员 赵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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