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有的劳动者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分不清“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的区别,有的维权过度、提出数百万元 “天价”索赔……黄浦区法院昨天发布最新《诉讼情况白皮书》透露,这些原因屡屡导致劳动者打输了劳动争议官司。
为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规范自身行为,与劳动行政部门等部门共同完善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制,黄浦区法院制定并发布了这一 《白皮书》,对一年来此类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分析。
去年该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败诉、被驳回的占了46.4%。“主要原因是劳动者不熟悉法律法规,自身存在不诚信或违纪情况,以及举证不力等。”黄浦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竺常赟举例说,一家集团公司因经营业务需要,撤销设立在上海的物流部,并在外地设立新的分销中心。公司多次与物流部员工王先生协商,希望他到外地工作,如果不同意调动则可领取一笔经济补偿金后离职,最终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王先生随即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结果却败诉。
“许多劳动者认为,只要单方解除合同即为非法,这是对法律的曲解。”竺常赟说,若是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劳资双方无法顺利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用人单位可以。此外,劳动者还对法律规定存在一些普遍误解,比如,一些劳动者分不清“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的区别,因此提出的赔偿要求缺少法律依据;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两倍,但这一规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不签订合同的主观过错,如果劳动者存在恶意拖延等情况,则很可能败诉。
据统计,该院受理的案件中,因劳动者缺乏诚信或严重违纪而败诉的案件共24件,占败诉案件14.9%。有的劳动者在应聘时提供虚假学历和工作经历等虚假信息,有的违反职业操守,有的动辄主张数百、上千万元预期工资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结果输了官司。
许多劳动者误以为劳动争议诉讼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一方,因此在庭审中常常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这也是他们容易败诉的原因之一。一家印务公司员工陈先生状告公司,但他在诉讼中仅能提供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送货单等证据,无法提供公司印鉴或公司人员签字,也拿不出工资发放、社保费缴纳等证明。餐饮公司员工莫先生想讨回6万元加班工资,但他无法提供加班情况的书面证明,两名证人证言也难以清楚反映事实情况,法官只能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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