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不同意。公司称法律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并未规定签订与原职位一样的合同。陈先生已病假一年,其不具备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的能力,考虑到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安排其做公司门卫。
【解读】陈先生病假一年多,公司不再为其保留原副总岗位无可厚非。至2008年8月,陈先生已在公司工作十二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海在审裁实践中规定,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订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书面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关系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陈先生的原劳动合同已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但原岗位已不可能恢复。此时双方应协商一致重新约定新的工作岗位,但事实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上海市高院民一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的,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因法定顺延事由工作时间超过十年可订无固定期合同吗?
【案例】张某于1998年2月2日进入公司,双方签订2007年12月25日终止的劳动合同。2007年10月底,张某病假,之后收到公司寄来的终止劳动合同书,告知其劳动期限可顺延至医疗期满,之后合同即终止。2008年8月,张某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胜诉。公司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约定于2007年12月25日终止,但张某的医疗期自2007年10月29日至2008年7月28日,因此劳动合同期限也延续至2008年7月28日。张某自入职之日起至2008年7月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要求与其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令张某所在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对于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问题,《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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