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先生1998年进某公司工作,已签订两次三年期限劳动合同、两次两年期限劳动合同。张的好友在某公司任人事主管,告知他一年后有空缺职位,希望张届时接任。于是在2008年2月,张先生与单位续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
“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1月,张先生的劳动合同期满,但因金融危机影响,其好友所在公司不再招聘新员工。张先生找到公司领导,说自己进公司工作已超过10年,要求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领导没有答应,准备终止劳动合同。
【解读】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作出强制规定,同时法律也尊重被保护一方即劳动者的意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即使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一种情况下,也可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说,即使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8年2月,张先生即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他当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单位提出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先生不同意,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由于某种原因,张先生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单位提出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先生表示同意,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处理呢?上海在审裁实践中明确,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所以,张先生的请求难以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
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合同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合同?
【案例】外来务工人员老王于2008年1月底应聘进入某食品公司,双方签订半年期劳动合同,之后又续订半年期劳动合同,期限到2008年12月31日。2008年底,老王收到单位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单位同时表示愿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老王听说,《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仲裁委对老王提出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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