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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
www.110.com 2010-07-06 15:07

  最近,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讨论了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问题,指出:考虑到这是一项大的改革,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搞不好会引起波动,所以必须谨慎从事,搞得稳妥一些。会议确定:由有关部门继续组织试点,进一步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国务院再作出统一规定。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针对当前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为了继续认真做好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简称“两项基金”,下同)的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门必须认真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核定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提取比例。为了减轻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凡实行统筹试点的地区,国营企业固定职工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提取,应按照合并使用、统一定率的要求,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办事,不能留有过多的储备基金。

  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膨胀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根据人员编制和实际情况,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核定主管“两项基金”工作机构的管理经费。

  三、主管“两项基金”工作专门机构的奖金发放标准,按全年人均不超过一个半月的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掌握,并执行事业单位的奖金税规定。

  四、财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制定适用于主管“两项基金”工作专门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有的地方主管机构自行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应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五、对“两项基金”的财务、预算管理,凡有条件的应当实行财政计息专户管理的办法。未存入财政计息专户的,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存入财政计息专户,并制定适当的制约措施,确保其专款专用。

  六、财政部门要切实搞好“两项基金”的预、决算编审工作,并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财政预、决算时,一并报告“两项基金”的收支情况。

  七、对挪用“两项基金”搞楼、堂、馆、所以及挥霍浪费的行为,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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