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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关精神,妥善解决我省农村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把为农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工作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农村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正在得到不断改善。随着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强省战略的实施,社会体制转轨、结构转型也在不断深化,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存在,广大农村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村贫困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农村贫困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对于维护我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科学合理地确定救助对象和标准

  各地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现阶段,要按照“低标准、小范围起步,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的原则,确定救助的对象和标准。

  救助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即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

  救助标准:五保户按720元/人·年执行,特困户按300元/人·年执行。其他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5元的农村贫困户按100元/户·年或50元/户·年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及时调整,以保证救助对象的准确性、公正性,使有限的救助资金真正用于困难群众。

  三、认真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的资金,要按照分级负担和“适当减轻县乡财政负担”的原则,由地方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除省级补助资金外,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农村低保每年所需的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保障人数进行测定,并于每年年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按期拨付。年底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农村低保资金要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农村低保资金要以货币形式每半年或每个季度由乡(镇)民政办公室发放到户,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提供捐赠和资助,其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

  四、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严格工作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批、公示及资金发放等各项制度,要对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每一个环节提出明确要求。财政部门要建立资金管理、运行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村困难群众的“爱心工程”、“民心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实施。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职能作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财政部门要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对违反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农业、扶贫、统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乡(镇)民政办和村(居)委会要做好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和初审等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按时足额地把保障金发放到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各市(地)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

  1998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各级部门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确保了职工队伍的稳定,促进了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企业加强了对下岗职工的管理,不少企业通过对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清理,促进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全省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中,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实现了再就业。但是,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个确保”的精神要求,还存在不少差距。个别地方和企业还没有完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同时也存在不少下岗职工已经自谋职业,仍旧和企业没有脱离劳动关系的情况,这些都是不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的基本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出中心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

  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再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基本要求,是落实江泽民主席“三个代表”思想的重大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增强政治责任感,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切实把这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大事抓好。要按照中央关于“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不变、现行政策不变、工作要求不变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现行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把工作做实、做细。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划清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引发不安定事件的,要查清事实,追究责任。

  二、实行新的保障办法,确保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为了进一步确保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最近,省政府决定实行对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全省统筹、社会化发放的新机制(具体办法另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仔细研究分析新老办法交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把工作做在前头。要精心组织,统一操作流程,把握好每个环节,把工作做深做细。要按照规定条件严格掌握,把那些真正需要确保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防止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引起新的矛盾。要把握正确的导向,引导企业和职工深刻理解省政府决定的精神实质,防止出现偏差。

  三、继续做好清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工作。

  对于现滞留已经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新办法保障其基本生活。不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继续对这部分职工做好清理劳动关系的工作。对于已经自谋职业,有较为稳定收入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其同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再纳入新办法的保障范围。原制职工合同期满或者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后,也要与企业终止或,符合条件的,进入,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摸清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状况,支持企业依法与已重新就业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新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四、妥善解决好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

  1、对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其与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也应一并清偿。

  2、经济补偿等债权债务原则上由企业一次性结清。企业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1)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分开处理的原则,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和职工签订协议分期支付;

  (2)折算成养老保险费。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签订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协议,由企业继续为下岗职工代缴。即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办法测算,将企业所欠职工的债务折合为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代理,逐月单独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直到扣完为止。职工重新就业、建立了新的养老保险关系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有结余的,由原企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原租住的公有住房,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子女在原企业所办的子弟学校、幼儿园上学、入托的,应同原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五、广开就业门路,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促进就业作为重要的社会经济政策,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要大力发展以科教、旅游、商贸为先导的第三产业,进一步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大力发展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拓展就业渠道。要把社区服务业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在促进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方面有重大突破,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大中城市要对财政供养单位使用的退休人员和农民工进行清理,腾出更多的就业岗位,安置下岗职工。

  要加强督促检查,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我省对就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从今年起,启动第二“三年40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下岗职工进行实用技能培训,提高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要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城镇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进一步缓解就业压力。要引导人们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劳动者的创业精神,积极探索和推行阶段性就业、弹性就业等多种灵活的就业形式。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投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中介组织,逐步形成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
二○○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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