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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设区市局:

  近几年来,我省基金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重视、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共同努力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工作得到加强。但仍然存在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和整改不到位等问题,甚至在个别地方发生新的违纪违规问题,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以及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带来了影响。为认真吸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经验教训,督促现有问题的整改,严肃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法规。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稽核、管理使用和监督必须严格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江西省社会保险审计实施办法》、江西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执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长效监督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文件的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职责是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依法对社会保险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督委员会领导下,充分发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有关部门的专门监督、企业职工以及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各地要加快监督委员会建立进程,建立完善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形成在监督委员会领导下齐抓共管的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组织机制、工作协调机制、监督信息机制和机构队伍建设机制,做到有基金监督机构,有基金监督制度,有岗位责任。

  三、认真履行基金监督职责。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投资、预算、决算情况,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基金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受理、承办、督办举报案件。基金监督机构在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中,发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对隐瞒不报的,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问题,要限期改正,并主动协调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决不姑息。对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骗取金额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把基金管理安全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并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调剂金分配挂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缴费单位与个人的申报审核制度,依法对缴费基数、缴费人数进行稽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社会保险稽核情况进行检查,也可按赣府发[2006]8号文件要求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缴费基数、人数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基金应收尽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社会保险登记、待遇申领手续和程序,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等社会保险信息,缴费单位、被保险人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或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待遇支付以及建立了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险种个人账户登记记录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社会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公款私存和违规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按规定开户,在同一个国有或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个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实行社会保险基金开户、核销登记备案制度。对收入户、支出户账户的增设、核销须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五项社会保险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要真实、准确地核算和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严禁人为调整收入、支出和结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半年书面向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汇报基金征缴、管理、支付等方面的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及时对账,及时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的存储情况,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各级政府财政不得用基金平衡财政预算。加强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资金分配集体讨论决定,做到下拨及时,不得截留。严格管理社会保险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国家做出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其他投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立即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财政专户的有关账目,如有违规投资运营的资金必须抓紧收回,并按规定予以查处。

  五、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和基金投资运营。按照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3号)、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受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要在2007年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在过渡期内,合同到期的投资项目,按劳社部23号令规定执行,不得再投向禁止领域。

  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加强基金管理监督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基金监督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发现问题,勇于攻克难点。要建立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规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要情报告制度,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为。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体现内部控制基本要求的业务、财务和信息系统等管理规程、规章、制度,制定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满足本单位管理需要的目标责任、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形成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标准统一、业务流程规范、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上下内外协调、管理监督严格的工作机制。强化权利制约和责任追究,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础建设,加强基金管理干部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对长期在基金管理岗位上的干部要定期轮岗交流,对不适合从事基金管理工作的干部,不能安排在基金管理岗位上工作,已经在岗位的要及时调离。对调离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进行离任审计。

  七、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是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基金监督工作力度,把现场监督和非现场业务监督、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受理群众举报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基金监督工作档案和跟踪监督工作制度,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对屡查屡犯和新发生的挤占挪用及其他违纪违规案件,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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