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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省属企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已普遍建立了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也于2002年7月起实行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制度。“两费”保障制度的建立对确保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实报实销,保障离休干部晚年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目前还有部分非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尚未纳入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两费”保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离休干部的晚年生活。为进一步做好非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落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过去,他们为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现在他们离休了,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并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中办厅字[2000]61号)下发后,省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等3个部门于2001年下发了《关于建立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浙劳社医[2001]266号),提出了我省建立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具体意见。为避免生活在同地区的离休干部待遇水平差异矛盾,各地对非在杭的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应纳入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范围。各级劳动保障、财政、老干部局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办厅字[2000]61号文件精神,统一认识,从发展稳定大局出发,按照浙劳社医[2001]266号文件要求,切实落实非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待遇制度,确保离休干部晚年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有关经费的落实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办厅字[2000]61号文件和浙劳社医[2001]266号文件精神,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保障”的原则,建立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缴费方式尽可能采取一年一缴,具体筹资标准按当地参加“两费”保障项目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合理确定。今后可根据当地保障项目、实际支出水平和离休干部年龄结构变化而适当调整。“两费”保障经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核实后由地方财政帮助解决。省财政对省属企业人数较多、“两费”保障任务重、地方财政全额承担确有困难的市、县,经省财政、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酌情给予补助。

  三、工作要求

  1.各地要根据浙劳社医[2001]266号文件精神对本地区离休干部特别是非在杭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建立“两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进行自查。非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至今尚未纳入所在统筹地区“两费”保障机制的,务必在2003年8月底前纳入“两费”保障机制。

  2.进一步加强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财政、地税、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对账制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3.省有关部门将对各地贯彻执行浙劳社医[2001]266号文件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确保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非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两费”保障机制建立后,离休干部的其他各项政治、生活待遇,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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