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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企业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因企制宜推进并轨工作

  企业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是将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由原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变为由社会进行保障,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机制。要按照国家、省推进企业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要求,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重点推进出中心职工与企业终止、解除进入失业保障,加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全面实现下岗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

  推进企业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企业为责任主体,要立足企业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终止、工作,千方百计筹措落实资金。企业资产变现要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各地要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企业改革改制的实际开展工作,坚持“出中心、保生活、续保险、再就业”四项工作同时抓,对不同类型企业实施分类安排,对下岗职工在同一原则下,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安置办法。要制定分步实施方案,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并轨工作方案,落实具体措施。企业职工失业后,应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积极稳妥处理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有关问题,合理调控企业经济性裁员总量

  (一)协议期限与的处理

  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劳动合同期限长于协议期限,以及与原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以协议期限为准,原劳动合同不再执行,协议期满即终止协议,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协议期限的,协议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协议也终止。

  (二)劳动关系的处理

  下岗职工在协议期间实现再就业的,中心应与其解除协议,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中心应与其终止协议,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在中心下岗职工被其他用人单位招用时,中心应及时与其解除协议,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中心停发其基本生活费,新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自谋职业人员按规定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企业拖欠费用的处理

  对下岗职工进中心以前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含滞纳金),企业应按规定一次性予以清偿。一次性清偿确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认定后,视企业具体情况,按有关法规处理。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属于企业应缴的,企业必须补缴;属于个人应缴的,由个人补缴。

  企业要通过出租房产、设备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对确无能力补缴的困难企业,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可变现部分国有资产补缴社会保险欠费。

  对企业拖欠下岗职工的工资(指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集资款等和应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是企业的责任,应由企业自身解决,以货币形式支付和偿还。对偿还确有困难的,应与职工签订协议,明确偿还期限,并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保证企业与职工的各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职工劳动关系变更而改变。

  (四)有关费用补偿办法

  下岗职工出中心后未实现再就业,且劳动合同未到期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协议期满且劳动合同也到期的,企业应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属国有企业的应支付相应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执行,计发标准下限为市区或县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废止时间,即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登报公布日期(2001年10月19日)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应视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年限。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为职工实得的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之和;实行技能工资制的,为职工实得的技能工资额;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的70%计算。实得工资指企业按照内部分配办法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

  关于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本企业工作年限。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职工成建制调动,以及政策性安置或由组织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与现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本企业的工作时间”。

  (五)档案转移与管理

  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已就业的,其档案应及时转入新单位或事务代理服务机构;未就业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本人,如难以送达本人的,可送达其直系亲属,企业应在确定职工失业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将其档案移交其户口所在市、县、区失业保险机构,并通知职工本人按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开办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要为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代管档案,代收代缴养老保险费,代办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申报,代办转移工作单位、退休手续等。

  (六)要正确处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并轨工作的关系,合理调控改制、重组企业不在岗职工流向社会的速度和批量

  企业经济性裁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政策规定,规范程序,控制分流总量。批量裁员应制定分流和再就业计划,并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其中一次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1年内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实行重点扶助,确保再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

  对出中心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对出中心按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可按照不低于其在中心期间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出中心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不满10年或工龄超过25年不满30年、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再就业困难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按不低于养老保险缴费最低标准一次性预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与原企业签订保留养老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协议,由原企业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此类人员不再同时发给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企业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发放内退职工生活费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协议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职工所在单位解决。对资不抵债、亏损严重、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可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给予支持。

  下岗职工中的军队转业干部,出中心后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由企业和主管部门设法安排重新上岗,暂时无法安排的,由企业按原标准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因工致残职工,按因工负伤有关规定执行;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以及患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人员,出中心后由企业按原保障办法继续予以保障,待哺乳期满或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

  四、加大并轨所需各项经费的筹措力度,适时调整使用方向

  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筹措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财政应负担资金的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到位。对社会和企业筹集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给予保证。

  从2002年起,各级财政原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预算资金,渠道不变,规模不减,地方财政预算原来没有安排或安排不足的,必须足额安排。要调整资金使用方向,除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外,还可用于支付政府认定的特困企业出中心下岗职工的有关费用、内退与代缴社会保险费人员的保障费用和促进再就业的费用,以及用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的不足。

  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可变现的资产、土地等收入,应专项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出中心理顺劳动关系所需的各项费用。

  为推动并轨工作按期完成,可对实施平稳、工作积极主动的困难企业,经市批准,按出中心人员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额的5-15%予以奖励,由企业用于弥补并轨工作的资金缺口。

  五、大力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

  要全面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以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事业单位为重点,将所有城镇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地税部门要强化失业保险费征收工作,着力提高征缴率,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保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所需经费。各地要定期公布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并结合实际采取措施,督促企事业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做到应收尽收。要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和稽核,做到依法该收的足额收缴,依法该支的保证支付,不合法的支出要坚决制止。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地方财政要千方百计设法解决。要建立失业保险预警制度,做好下岗保障与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工作。

  六、实行就业目标责任制,多渠道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各级政府要将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率列入重要工作目标,明确开发就业岗位数、再就业率、控制失业率等具体目标,层层分解,明确责任人,定期考核完成情况。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及时帮助和有效服务,特别是对那些协议期满出中心和已出中心但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在生活保障、再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更多的帮助。

  要加大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力度,拓宽就业渠道。经贸委、财政、工商、税务、城管、建设、物价、金融、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继续狠抓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的落实,认真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地税局、工商局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全省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就[2002]2号)精神,推动劳服企业、社区服务业、小企业、生产自救基地和个私经济组织等领域的就业岗位开发工作。鼓励单位吸纳失业、下岗人员,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均应按规定兑现国家、省和当地制定的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大力扶持和发展多种形式就业。要把发展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和劳务型企业作为重要的再就业渠道,形成一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基地。认真执行省政府规定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维护再就业人员的权益。要规范单位用人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无论通过何种渠道或以何种形式招用人员,都必须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制订完善适应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险接续制度、办法和业务流程,要把通过各种形式就业的人员都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对从事社区服务和家政服务暂未纳入社会保险的人员,可按照低标准准入办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要通过政府补贴就业岗位,帮助再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各地要将夫妻双下岗、双失业或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登记造册,为他们实现再就业提供重点帮助。各级政府应通过给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等公益性岗位、社区服务岗位,包括愿意使用再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单位适当的安置补贴,实现不挑不拣,至少解决一个人就业。安置补贴经费可以从政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渠道列支。有关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形成政府帮扶弱势群体再就业的常规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劳务型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对每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实施“一三一”工程,即至少进行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有效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要为每个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减免费的培训机会。

  七、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并轨工作顺利进行

  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如何促进平稳并轨,保持稳定,是事关成败、事关全局的大事。为此,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并轨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把工作抓紧抓好。市政府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发展计划委、经贸委、改发办、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税务、国土、房产、民政、组织、人事、人行、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保稳定、促并轨”工作方案,合理安排筹集资金的使用比例和方向,指导企业制定并轨工作一揽子方案并负责审批,协调解决并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并轨有关日常工作,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办公室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统筹协调并轨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四级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落实机构编制,将人员经费与工作经费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改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居委会在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管理服务方面的优势和基础作用。并轨工作涉及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职工群众了解政策、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不断适应市场导向的就业新机制。

  各县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和直属企业要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可先行试点,也可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行。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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