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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经过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我市从1996年逐步建立并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到1998年底,全市十二县市区全部建立并实施了这一制度。制度实施以来,全市累计有17.4万人次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发放保障款物累计达4100多万元,保障人数也由最初的7000余人增加到目前的34000多人。农村低保工作的不断开展,对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农村低保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保障标准偏低,大多数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在每人每年480元至660元之间,有些地方不能保障困难居民的最基本生活。二是资金得不到充足保障,县级支出偏少,乡、村两级负担的部分很难得到落实。三是保障资金发放和保障对象申请审批等亟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更好地保障农村弱势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做好下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健全农村低保资金筹措机制

  (一)尽快建立县乡两级财政分担的农村低保资金筹措机制。从2004年1月起,全市农村低保资金全部由县、乡两级财政承担,村级不再负担保障款物。资金负担的比例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确定,条件好的可适当提高县级负担比例,也可由县级全部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报的农村低保资金需求,优先安排,足额列入预算,保证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少列支或不列支。

  (二)合理确定农村低保标准。低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年700元,标准过低的县市区要尽快调整,并且今后农村低保标准要随着当地农民收入的增加相应提高。

  二、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管理

  (一)规范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申请农村低保,一律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村民小组讨论,报村民委员会研究。本人不能申请的,可委托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受理申请,入户审查,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上报乡镇(街办)审核;乡镇(街办)要入户抽查不少于本乡镇(街办)上报总数50%的申请户,经审核后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审批,填写《潍坊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发给保障户本人。对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二)理顺农村低保资金的拨发渠道。农村低保资金按季拨付发放。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乡级负担的农村低保资金全部收缴县级财政,连同县级配套的数额,于每季度第1个月15号前将保障金拨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在月底前将保障款物拨各乡镇(街办),各乡镇(街办)于本季度第2个月上旬完成保障款物的发放工作。对于身体残疾等原因无领取能力的低保户,要派专人送达。在低保资金兑付上,可采取款物结合的方式。

  (三)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备案制度。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住址、保障金额等逐户录入微机上报到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至少每半年要组织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复查工作,根据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加强动态管理,及时调整低保对象,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要保证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调出,逐步建立低保对象有出有进,保障标准有升有降,科学合理的动态管理新机制。

  (五)完备手续,提高工作透明度。要严格按程序发放保障款物,进一步完备发放手续,建立发放花名册,发放的种类、数量、日期以及领取人和经办人签章等手续都要保证齐全,严格防止错发、冒领等现象发生。要增加农村低保工作透明度,做到程序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数额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事关广大农村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农村低保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管,分管领导要靠上抓,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抓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民政部门作为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与调度,加大督查力度,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足够的农村低保资金,并解决工作所需经费;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不出问题;卫生、教育、工商、税务、电力等部门要在低保对象就医、子女上学、经商、税收、用电等方面尽快制定出台配套优惠措施,为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多做贡献。

  二ΟΟ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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