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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失地农民生活安排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失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从根本上保障其生活需要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目前,一些市、县(市、区)已开始探索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的看,我省这项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很不适应。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有利于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加快全省城市化进程。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和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日程,高度重视,抓紧抓好。

  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以统筹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方向,以维护失地农民根本利益、切实保障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主要目标。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政府能承受,群众能接受”;坚持统一制度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尽快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多方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坚持突出重点与搞好配套相结合,把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作为制度建设的核心。同时,要十分重视完善就业、土地征用管理等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

  二、加快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保障对象。在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失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失地后人均农业用地较少(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在册人员,均应列入保障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区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等列入保障范围。具体保障人员,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确定,并予以公示。以前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遗留问题,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由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二)保障形式。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失地农民制度,保障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险。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帐利率按不低于1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下同)。政府出资部分全部记入县级社会统筹帐户用于调剂。缴费标准主要根据当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全省平均预期寿命和当地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含增长幅度等因素)等综合确定,一次性缴足(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缴费标准,或区分年龄分档缴纳)。保障对象享受的待遇按缴费水平确定,要确保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具体保障标准由各市、县确定。保障对象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的余额可依法继承。

  2.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按当地测算标准一次或分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或区分年龄分档缴纳),建立个人专户和统筹帐户。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帐利率同上),政府出资部分全部记入县级统筹帐户用于调剂。缴费对象未达到领取年龄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本息可依法继承。缴费对象属农民身份的,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农转非”的,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纳入城市低保;就业的,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对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

  3.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原个人帐户保持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原个人帐户保持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分别领取养老金。

  (三)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1.多渠道筹措保障资金。采取“政府出一块,村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的办法,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市县政府土地收入中列支;村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交,集体补助应占大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2.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及时转入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单独建帐,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部门的农村养老保险机构,要参照现行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建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档案和相应的缴费证、领取证,确保失地农民进入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三、大力促进就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一)大力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各地要把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就业和养老保障并举。要把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纳入劳动就业培训体系。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组织要积极向失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介绍失地农民就业、组织外出务工和。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专项基金,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培训问题。鼓励用地单位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失地农民;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失地农民进城创办民营企业的,可享受城市失业人员创办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对招收失地农民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可给予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改革完善土地征用制度。适当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利用现状、农业产值、经济生活水平、人均耕地数量及原征地价格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坚持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征地、统一储备、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现一个口子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对经营性用地要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进行供地。

  (三)加快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对城市区内失去大部分土地的村,各地要积极推进撤村建居,实现失地农民向城镇居民身份的转换。各地要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实施优惠政策,加快“城中村”改造,实现村庄占地的功能转换和农民住房的更新。在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中,要首先对原有的村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其收益优先用于安排村民的生活保障。同时,在符合城市规划开发许可和有关土地政策的前提下,可在村庄改造过程中,适当留出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用于失地农民的居住和生活。

  四、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

  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深入调研,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务必把工作做细做扎实,切忌简单化。要加强宣传工作,宣传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先试点、再推开的原则,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完善。省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2004年二季度前,各市要至少在一个县(市、区)进行试点,争取年底前全面推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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