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在外地基本的管理,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在外地基本医疗:
(一)退休人员易地安置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二)职工长驻外地在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三)职工因公出差、探亲或在法定假期期间在外地门诊紧急抢救。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将本单位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长驻外地的职工名单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用人单位为其指定当地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条 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个人帐户金额包干,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属于其个人帐户资金按月拨付给本人;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五条 职工长驻外地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审核结算,年终由用人单位持病历、费用单据及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审核手续,并一次性冲抵个人帐户金额;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审核、定额结算。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长驻外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全市住院费用平均定额结算标准的 1.5倍。
第六条 职工因公出差、探亲或法定假期期间外出,在市外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抢救,所在单位应于10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登记手续。病情稳定后,应转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七条 退休人员易地安置在居住地、职工长驻外地在驻地住院,门诊紧急抢救、职工因公外出、探亲、法定假期期间外出在外地门诊紧急抢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本市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执行;住院或门诊紧急抢救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出院或门诊紧急抢救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单位持其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费用凭证,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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