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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补充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镇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属各党 委(总支)厂:

  现将《〈张家港市农民办法〉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张家港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补充意见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促进农民增收,特别是保障老年农民基本 生活、实现两个率先和富民强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十 五年来,特别是《张家港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张政发[2002]147号)文件贯彻以来,吸引了相当部分的农民参保。但仍有一部分无固定收入的老年农(居)民游离在社会保障之 外,给晚年生活造成困难。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老年农 (居)民社会养老补贴制度,使广大老年农(居)民老有所养。为此,特制订《〈张家港市 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

  一、建立老年农(居)民社会养老补贴制度

  1、补贴对象。凡至200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具有本市户籍(外市 迁入10年以上)无固定收入的人员,每人每月可享受80元的老年农(居)民社会养老补贴。

  2、享受补贴的老年农(居)民,其本市户籍的直系亲属(指配偶、儿子、儿媳、女儿、女 婿、孙子、孙媳及18周岁以上未成家的子女)必须按规定参加并连续不间断缴费(在校学生除外);符合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必须同时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包括在校学 生)后方可享受社会养老补贴。

  已参加各类商业保险,到达领取年龄后月领取金额达到500元及以上的,视同参加社会保险。

  3、肢体残疾、痴、呆、盲、哑、精神病患者和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和慢性疾病确无劳动能力 的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符合享受老年农(居)民社会养老补贴的直系亲属可照顾享受 补贴。

  4、管理和发放办法。补贴对象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公示,经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核准后 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老年农(居)民社会养老补贴的发放实行社会化管理,原则上委 托银行直接发放。

  5、对各镇、村、企业自行发放定期待遇、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月定期 待遇标准低于80元的,按80元标准补足差额。差额补贴经费由原发放单位承担。市财政对各 发放单位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按各发放单位实际发放补贴的人数,每人每年240元。原发 放标准高于80元的不列入市财政补助范围。

  原发放单位不得故意降低或取消已发放的定期待遇。

  6、资金来源。老年农(居)民社会养老补贴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二、调整《张家港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1、调整参保人员的补助办法。符合《张家港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张政发[2002]147号)规定的参保人员,由集体补助缴费的对象及标准作如下调整:

  ①被列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不缴费,分别由市、镇财政各负担当年应缴总额的 50%.

  ②其他参保人员实行分年龄段补助,凡男年满4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1周岁不满55周岁 的,个人承担缴费总额的40%,市、镇财政补助60%,对男年满18周岁不满46周岁、女年满18 周岁不满41周岁的,个人承担缴费总额的60%,市、镇财政补助40%.市、镇财政二级补助中,市财政承担30%,镇财政承担70%.

  2、调整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记帐比例调整为按缴费总额的44%记入个 人帐户。

  3、调整农民养老待遇享受条件。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按规定正常缴纳农民养 老保险费的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4、调整农民养老待遇计发办法。月养老金待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①基础养老金。基础养 老金为80元。②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 120计发。

  5、养老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享受以下待遇:

  ①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 保险关系。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农民养老保险基金。

  个人帐户余额按下列公式计算:W=W1-C

  式中:W表示养老人员目前个人帐户余额;W1表示办理养老手续时个人帐户储存额;C表示已 支付给养老人员养老金总额。

  ②丧葬费:养老死亡人员死亡上月养老金的6倍。

  6、凡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且享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农民养 老金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如发放标准低于130元/月的,统一调整为13 0元/月。

  7、对200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城镇无业人 员,经批准可按《张家港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并应从2003年1月1日起缴纳农民养老 保险费。本《补充意见》实施后,上述对象参保可按规定享受市、镇财政补助,市、镇财政 的补助比例为其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的60%,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0%,参保对象 户籍所在镇承担70%.

  8、对原参加农民养老保险并已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的未满55周岁的女性,应继续参保至55 周岁后方可享受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建立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充实农民养老保险基金。

  四、本《补充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五、本《补充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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