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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市、区局:

  最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江苏省农村社会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劳社农管[2001]2号)的通知,并要求各市以书面形式向省厅报送稽核工作进展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严格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请各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照《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认真开展业务稽核和财务稽核。并将稽核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养老处。我局将根据各地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附:《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劳社农管[2001]2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农管[2001]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严格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经广泛征求各地农保机构的意见,现将《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报送稽核工作进展情况。

  附:《江苏省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

  一、稽核的主要内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业务稽核和财务稽核。

  (一)业务稽核

  业务稽核分为程序稽核、单证稽核和标准稽核。

  1、程序稽核

  (1)投保登记程序

  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编号办法》(民办发[1993]1号)有关规定,稽核县、乡经办机构填写的《编号单位编码表》、《缴费单位编号表》、《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等有关表、证、卡、册中编号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2)缴费程序

  按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阶段标准单证和操作流程的通知》(民社险函[1993]5号)等有关规定,稽核《缴费情况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的填写以及养老保险按时足额上解县级经办机构的情况。各级经办机构收到上解保险费后按规定开具《收款收据》;县管理处应为被保险人建立个人帐户,由业务人员填写《缴费记录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稽核人员应在《缴费记录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上盖审核印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由县管理处统一编号发放。

  (3)保险关系转移程序

  被保险人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按规定填写《保险关系转移申报单》、《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按规定办理保险编号的保留、新增、变更、注销等手续,保留、更改或注销《缴费证》和《缴费记录卡》。

  (4)退出保险程序

  按民政部《关于保险对象退出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办函[1994]39号)要求办理退保手续。退保人员如实填写《退出保险申报单》,各级经办机构必须认真审核、复核退保原因及有关证明材料,填写《退保通知单》,开具《收款收据》,归档保存有关材料并办理退款手续。

  (5)养老金的给付程序

  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民办发[1994]22号)、《关于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险标字[1994]9号)及《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付阶段操作流程和标准单证的通知》(险标字[1994]8号)和其他文件的要求计算、发放养老金并办理有关手续。县管理处业务人员应认真计算并填写《领取养老金申报名单》、《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领取证》、《养老金领取明细表》、《养老金领取汇总表》、《养老金发放汇总表》,稽核人员在审核无误后加盖审核章并注销《缴费证》《缴费记录卡》。被保险人领取关系终结时各级经办机构收到下拨的养老金并按规定开具《收款收据》,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养老金给付过程中不得存在冒领和骗取金的行为。

  (6)遗失补证程序

  被保险人的《缴费证》或《领取证》如遗失,由申请补证人填写《补发申请单》,经乡镇农保员查清遗失情况后签署意见报县管理处,县管理处业务人员根据有关资料进行审批,填发新的《缴费证》或《领取证》,并注明“补证”字样,稽核人员对新证进行审核无误后发还被保险人。

  2、单证稽核

  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各单证是否及时落实到人,栏目数据是否准确,县、乡、村三级经办机构填写表、单、证、卡数据是否对应一致,签章是否完备;单证数据及填写是否经过稽核人员审核。

  3、标准稽核

  养老保险金的发放、继承保证金、保险关系转移、退保的条件或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养老金计算标准是否准确。

  (二)财务稽核

  财务稽核分为基金稽核和经费稽核。

  基金稽核:基金运营程序和渠道是否符合规定,财务监管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情况如何。村、乡上缴保险费或县管理处存储基金是否足额、及时;基金收支是否及时入帐,会计记录是否准确;责任金、调剂金核算是否准确,调剂金使用是否符合审批程序;养老金、继承保证金、退保金和转移保险费的支付是否足额、及时。

  经费稽核:管理服务费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等。

  二、稽核的形式和方法

  (一)稽核的形式

  常规稽核:稽核人员对养老金领取、保险关系转移、退保和继承保证金的资格和计算标准进行日常稽核,对有关业务单证和财务手续进行农笔稽核,并接受被保险人和参加保险单位的核查。

  年度稽核:县管理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稽核,对当年或上一年度的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稽核,撰写稽核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稽核的方法

  1、实施稽核前对稽核对象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准备必要的材料,制定实施工作方案。

  2、以书面形式向被稽核单位发放稽核通知书,告知被稽核单位、个人有关稽核内容,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

  3、进行稽核应指定两人以上工作小组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稽核。

  4、按稽核内容及要求对被稽核单位和个人进行稽核。

  5、稽核终结时写出稽核结论书,并送达被稽核单位和个人。对于重大违法违规结论,要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送达被稽核单位和个人,并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三、稽核工作的组织

  1、县以上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有专门的组织或人员开展稽核工作。

  2、从事稽核工作的人员要参加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县级农保经办机构每年要开展一次全面年度稽核。年度稽核原则上由上级农保经办机构对下级农保经办机构进行稽核,日常稽核工作由农保经办机构内部组织进行。省农保中心每年将根据各地情况对稽核结果进行评估和检查。

  四、稽核工作的领导

  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是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正常健康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政策性强,面广量大,工作要求高,必须切实抓紧抓好。

  1、加强领导,建立分管局长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2、建立稽核工作制度,设置稽核工作岗位,明确稽核人员职责,确保稽核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严密性、严肃性。

  3、搞好培训,由省、市分别对县级和乡级稽核人员组织培训,增强稽核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4、加强检查评比,每年年终由上一级经办机构对下一级经办机构的稽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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