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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闽政文[2003]33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漳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漳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施方案

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闽政文[2003]339号)要求,决定对我市2002年12月底前参加基本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进行调整。具体待遇调整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对200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即各县(市、区)的统筹企业(不含原中央属统筹企业)的退休人员月增加标准为:20元+退休人员所在县(市、区)2002年度月人均缴费工资×1.3%,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人员,按本《方案》第一条规定的标准减半发给。

  三、按本《方案》上述规定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00元的人员,可予以补足至300元。

  四、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增加的资金,分别由省和本地(市本级、县、市、区)各承担50%,各县(市、区)所需负担的资金从历年结余基金支付,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负责提出落实解决方案。

  五、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调整待遇具体标准,按《福建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人发[2003]141号)执行,需增加的资金从你县(市、区)历年结余基金支付,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负责提出落实解决方案。

  这次全省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办法和要求,从安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养老金待遇调整和补发工作平稳进行。本项工作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到把好事办实办好。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4年1月5日前将待遇调整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并抄报市局、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2003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表

  项目      合计 市本级 芗城 龙海 漳浦 云霄 诏安 东山 南靖 平和 长泰 华安

  调整标准(元) 27  28   28  26  26  25  26  26  27  26  26  25

  支出计划(元) 1074 387  64  125 110 49  63  49  85  75  50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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