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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关于已参保事业单位执行皖政办(2004)57号文件操作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已参保事业单位执行皖政办(2004)57号文件操作办法的意见

  根据市政府第111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参照皖政办(2004)57和淮府办(2005)35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参加统一企业职工基本的实际情况,对已参保的事业单位实行五年过渡,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按皖政办(2004)57号文件规定第七条“各地可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事业单位转制改企的具体实施办法。已经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应保持试点政策的连续性,可以参照本意见的原则完善政策,使试点工作平稳开展下去”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已参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凡已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事业单位,从2005年1月1日起比照皖政办(2004)57号文件政事转企政策执行。

  二、具体操作程序:

  (一)由各有关单位对2005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人员和符合享受5年过渡政策的在职职工的档案整理汇总,并进行初步审核。

  (二)由市局牵头,市财政局、人事局参加共同对上报人员进行审核。市编办负责认定2005年1月1日起五年内退休的人员是否在编。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按企业职工养老待遇办法计算养老金;对于2005年1月1日前已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市人事局审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确定待遇审批表》计发退休费。

  (三)对于2005年1月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参保时被套改为企业工资标准的,应由市人事局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新确定退休待遇。

  三、2005年1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核定与支付:

  (一)全额拨款的已参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经办机构负责全额发放。

  (二)有正常事业费差额补助的已参保事业单位,2005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按照2004年当地企业人均月养老金标准核定的部分,以后不再增加。与原待遇的差额由原单位支付,其中市或区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或区财政按原经费标准和渠道划拨到单位。

  (三)自收自支的已参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按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政策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已参加养老保险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规定退休重新核定其养老金时,均应按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资构成比例计发。

  四、2005年1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资金渠道:

  (一)有正常事业费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的已参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纳入国家和省事业离退休费调整范围,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补助事业单位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原单位分别发放。

  (二)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和省出台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按照企业办法增加养老金与事业单位办法增加养老金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情况自行解决。

  五、2005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规定计发。

  2005年1月1日后五年内退休的人员,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加发补贴。补贴基数为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与本人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算的退休费的差额,加发基数一次核定不再变动。第一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90%;第二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70%;第三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50%;第四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30%;第五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10%.如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与加发补贴之和,高于本文下发时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退休金的,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标准执行。第六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加发补贴。

  六、2005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国家和省出台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调整政策时,2005年1月1日后已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办法增加养老金与事业单位办法增加养老金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情况自行解决。

  七、本办法只适用历史上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属事业单位,以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如遇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按转企改制的政策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
  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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