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各有关单位:
2004年1月我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津党办发[2003]27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津劳局[2004]16号),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补充意见如下:
一、对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正常退休以及办理“特岗”提前退休的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如本人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706元的,按照706元计发基本养老金。按706元计发后补齐增加的部分计入“过渡性养老金”,所需费用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如本人按照《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706元的,其基本养老金据实发放。
二、对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或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规定办理“破产”提前退休,或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办理“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如本人按照《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706元的,首先按照706元补齐基本养老金,按706元计算后补齐增加的部分计入“过渡性养老金”。然后再根据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年限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办法仍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按706元补齐后增加的“过渡性养老金”亦作为减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减发的部分冲减“过渡性养老金”。如本人按照《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706元的,在实际计算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减发的部分亦冲减“过渡性养老金”。
三、对于2003年10月1日至本《补充意见》下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凡符合本《补充意见》第一、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向参保地的区县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其养老待遇审批手续。2004年4月30日以前重新办理养老待遇审批手续的,自军转干部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照本《补充意见》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发;逾期不办的,不予补发养老待遇。
四、对于已与用人单位中止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对于在领取金期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军转干部,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提出提前退休申请,经失业保险机构对照本人档案审核无误后,填写《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表》并加盖失业保险机构公章,由失业保险机构持本人档案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提前退休复核手续。
五、对于欠缴费企业中的军队转业干部,需要办理退休手续时,在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方可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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