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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费管理暂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烟台市农村社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烟台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费管理,不断完善发展农保事业的费用调控机制,按照厉行节约和费用与效益挂钩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经办机构)。

  第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费是指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含人员支出,即支付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项及各项社会保障等;日常公用支出,即单位用于购买商品及劳务的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即按政府规定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如救济费、住房公积金等;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即单位购建、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及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大修理支出。

  第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费实行专户核算,并严格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的核算要求如实列支,自求平衡,不得与基金账混淆,不得设账外账。

  第五条 县级经办机构是事业法人单位,主任为法定代表人,对经费开支负主要责任。

  二、经费来源

  第六条 经费账户属于消费账户,其经费来源从如下渠道解决:

  (一)从基金账户中转入的留县级经办机构使用的管理费(当年保费收入×3%×85%);

  (二)从基金账户中转入的调剂金;

  (三)其他收入。

  三、经费使用程序

  第七条 县级经办机构每年的经费收支预算(含申请使用的调剂金,下同。),年初经行政办公会研究后,于1月底前将预算报告及说明书一并上报市级农保机构;市级农保机构审核合格后进行批复。

  第八条 县级经办机构根据上级部门实际批复的预算,统筹安排全年各个时期的开支。

  第九条 基金户与经费户之间划转管理费和调剂金的原则是:保证经费户"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期末账表不得出现收支倒挂或巨额结余现象,以避免积压大量资金、影响资金增值。

  第十条 基金户与经费户之间划转管理费和调剂金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费户会计于期末结账前,匡算本期的开支情况;

  (二)将需要划转的款项,提前5天以上填报《转拨管理费申报单》或《转拨调剂金申报单》(各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基金、三联经费,格式附后。);

  (三)送稽核人员审核;

  (四)报法定代表人签字;

  (五)交基金户会计;

  (六)基金户会计于期末前足额拨付到经费账户;

  (七)基金户和经费户会计各自依据《转拨管理费申报单》或《转拨调剂金申报单》及其他有关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十一条 经费开支实行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一枝笔签字制度,不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开支一律不得入账。

  第十二条 每年年末15日之内将当年的经费决算及财务分析报告上报市级农保机构。

  第十三条 预算和决算总额按本办法中的第四部分"经费调控"执行。

  四、经费调控

  第十四条 经费分为基础费用、专项费用和浮动费用三部分。

  第十五条 经费调控的原则是:基础费用基本不变,专项费用专款专用,浮动费用调剂使用。

  费用的增长要建立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且费用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

  第十六条 基础费用:即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最基本的费用。基础费用=人员支出+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其他支出。

  (一)人员支出:按上年本单位人均人员支出×定编人数确定。本办法实施时,根据县级经办机构提供人事部门批件和工资表,由市级农保机构对人员支出一次性核定,本办法实施后,增人需先向市级农保经办机构报批增人增支计划;

  (二)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及其他支出,按上年实际数确定;

  (三)日常公用支出按前两年平均数确定。

  基础费用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但出现政策性、普遍性等特殊因素(如普调工资),于年初预算或者年末决算时提供证明材料,市级农保机构统一核增。

  第十七条 专项费用:即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每年实行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特批办法。已批复的要专款专用;没有使用的,要相应削减开支,不得挪用。

  一次性购建固定资产价值5000元及以上,需填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经县级主管部门和市级农保机构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浮动费用:即基础费用与效益挂钩后而测算的应增减的费用额度,每年随效益的增减而增减。

  浮动费用=(当年保费收入÷保费收入基数-1)×浮动比例 × 基础费用

  (一)当年保费收入:以会计报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明细表"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为准,暂时以"暂收款"挂账的,因属于不确定因素,为避免出现"前收后退"现象,故测算"浮动费用" 时,不得列为当年保费收入;

  (二)保费收入基数:按前两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的平均数确定;

  (三)浮动比例:上年人均保费收入(保费收入÷农业人口)高于全市人均数的,浮动比例为1:0.3,即保费收入与基数比,每增减1%,可按挂钩费用的0.3%测算应增减的浮动费用(下同);人均收入低于全市人均数的,浮动比例为1:0.2。浮动比例一年一定,人均保费收入达到全市人均数的,浮动比例上调至1:0.3,达不到全市人均数的,浮动比例下调至1:0.2。"全市人均保费收入"于每年年初工作总结时公布。

  第十九条 "基础费用"(除第十六条规定的特殊因素可以追加外)和"保费收入基数"确定后,四年不变,四年后统一调整。

  第二十条 "浮动费用"年终测算,测算时填报《挂钩浮动费用测算表》(格式附后,报批时一式二份,与年终决算报表同时上报),市级农保机构批复后,当年不使用,不作账务处理, 只作为下年度增减预算的调控依据,增减的幅度,最高不超过基础费用的10%。

  第二十一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浮动费用可统筹安排调节使用。

  第二十二条 经费预决算的限制总额。

  (一)年度经费预算≦基础费用+专项费用+核批的浮动费用;

  (二)年度经费决算≦年度经费预算。

  五、经费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强日常监督,稽核人员要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查,发现问题有权直接报告单位和上级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加强专项监督,县级经办机构的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上级农保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当地和上级劳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上级农保机构每年定期检查一次,并视情况随时抽查。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限期整改外,年度工作考评时相应扣分。

  (一)年度预算或者决算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限额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划拨管理费和调剂金的;

  (三)期末出现收支倒挂的;

  (四)固定资产购建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年度工作考评时扣分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年度工作评优资格、全市通报批评等处理。

  (一)对不经报批"增人增支计划"而增人的,不仅不核增经费预算或者决算,而且要按人均人员支出相应核减经费预算或者决算;

  (二)对不合理或者违规开支数额较大的;

  (三)虚报或者重复报批及挪用"专项费用"的;

  (四)弄虚作假设"账外账"或者"小金库"的;

  (五)期末账表出现收支倒挂的;

  (六)对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内部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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