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职工养老保险机构管理服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关于企业职工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财政部(91)财综字第138号《关于财政部门支持、参与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对职工养老保险机构的管理服务费问题,做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一、职工养老保险机构的管理服务费提取标准,要本着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由市统筹办公室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查,报市统筹委员会备案。

  管理服务费提取标准原则上一年一定,最多不超过二年。管理服务费必须先提后用,不得直接从收缴的基金中支付。

  二、职工养老保险机构提取的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行政和业务费用,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

  管理服务费的开支,要在核定人员编制的范围内,比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水平,包干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

  三、市职工养老保险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管理服务费,对于超出范围的开支,必须单项报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支。

  四、市职工养老保险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编制管理服务费收支预、决算。管理服务费的年度预算,要在上年度11月底以前,由市统筹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后执行。

  五、职工养老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