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国务院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的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6月30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含占地农转工养老人员)、退职、退养、原临时工养老人员等,自1999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离休人员离休时职务为正部级的,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273元;副部级的,每人每月增加250元;正局级的,每人每月增加232元;副局级的,每人每月增加212元;正处级的,每人每月增加192元;副处级的,每人每月增加172元;科级及其以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6元。
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一)1998年12月31日前,办理养老手续的企业退休(含占地农转工养老人员)、退职、原临时工养老人员等,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进行调整:
1.在本次调整待遇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750元的,按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进行调整。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满35年不满4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满4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在本次调整待遇前,月基本养老金高于等于750元的,按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高于等于750元低于8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高于等于850元低于9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高于等于950元低于1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高于等于1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为解决退休时间较早人员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问题,下列人员在增加上述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具体标准为: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养老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养老手续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前低于63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二)199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养老手续的企业退休(含占地农转工养老人员)、退职、原临时工养老人员等,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
四、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统一按上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五、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国家或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均按上述办法执行。
六、按《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1983〕008号)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3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40元。
七、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
八、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做为离休人员及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九、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占地农转工养老人员,在按缴费年限增加养老金时,按满10年不满15年的标准执行。
十、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按原渠道列支。
十一、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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