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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存档机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各区县基金管理中心,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以及具有保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职能的中介机构:

  现将《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

  2、《委托代办协议书》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一: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

  一、为做好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存档人员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代办行为,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市、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受经办机构委托,代其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手续的存档机构,称为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

  三、本规定所称存档机构是指市、区县局、人事局开办的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以及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具有保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职能的中介机构。

  四、存档机构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须向所在区县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市经办机构批准,由区县经办机构与存档机构签定《委托代办协议书》(以下简称“《代办协议书》”),存档机构方可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收取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事务。

  本规定实行前已经开展代办社会保险事务的存档机构,应在本规定下发后30日内到经办机构补办委托代办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代办资格,书面申请一式两份。

  五、经办机构对代办机构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工作,负有监督检查的指导的职责,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办机构应向代办机构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资料,开展业务培训。

  六、代办机构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代办事务,应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接受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代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人员应相对固定,须经培训后上岗,并在市经办机构备案。

  七、代办机构只能为本市城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和收取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务,并且应当同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三项社会保险。在本规定实施以前三项社会保险未同时办理的,自2003年1月1日起应当同时办理。

  代办机构为存档人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不收取代办费。

  八、由代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工作)关系后,应立即转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费。

  九、代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专户或独立管理的基金账户,各险种要单独建账,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险专用发票。确保社保基金安全。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存储社会保险费产生的利息要及时、全额上缴经办机构,不得滞留或挪做它用。

  十、代办机构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办机构有权追究代办机构的责任、追索经济损失并可以单方解除《代办协议书》。

  附件二:委托代办协议书

  为做好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存档人员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代办行为,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乙方),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特制定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本市城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收取社会保险费的事务工作。

  二、甲方对乙方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的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资料,开展业务培训。

  三、乙方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追索经济损失并可以单方解除《代办协议》。

  四、乙方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不收取代办费。

  五、乙方应当为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同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三项社会保险。

  六、乙方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专户或独立管理的基金帐户,各险种要单独建帐,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险专用发票。确保基金及基金所产生的利息及时全额上缴甲方,不得滞留或挪做它用。

  七、乙方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代办事务,并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乙方超越委托权限办理的社会保险事务,责任自负,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或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积极合作、相互支持、平等协商的原则研究解决。

  九、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双方是否继续续约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协议时,必须做好代办事项的善后工作,应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等有效。

  甲方: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人才交流中心

  (盖章) (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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