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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政府购买就业岗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广陵区、郊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二OO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

  为帮助生活特别困难的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现对政府购买就业岗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对象和条件

  政府购买就业岗位,是指街办、社区居委会等用人单位提供公用事业服务性就业岗位,对通过劳动力市场双向选择、录用上岗的特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由政府再就业资金安排专项经费,给予工资补贴或者代缴有关社会保险费,帮助其实现再就业、缓解生活困难的一种岗位援助办法。

  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广陵区、郊区、开发区非农业户籍,年龄男40周岁以上、女35周岁以上,且具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特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对象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双下岗、失业的特困职工或者一户家庭中有两人以上(含两人)下岗、失业的特困人员。

  2、离异、丧偶的特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且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赡养老人的。

  3、享受民政部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4、对于特殊岗位、特殊困难人员,经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5岁。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则上一户家庭只享受购买一个岗位。

  二、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期限和范围

  政府购买就业岗位期限一般为两年。其范围主要包括:

  1、街办、社区居委会提供的社区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岗位。

  2、社区、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的工勤岗位。

  4、城市管理、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市场管理等提供的协管岗位,经过批准也可以参照执行。

  三、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资金来源和购买标准

  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数量由政府下达,经费由市再就业资金专项预算,专款专用。

  1、街办、社区居委会公益性岗位和管理部门提供的协管岗位,失业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30元,并代缴费;下岗职工,每人每月补助130元,社会保险费仍由原单位按规定缴纳。

  2、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的工勤岗位和社区、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失业人员享受代缴养老保险费;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仍然由原单位缴纳。

  3、用人单位吸纳持有《就业帮扶证》而不符合购岗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可按扬政劳[1999]147号规定每安置一人享受1000元安置补助费;吸纳持有《就业帮扶证》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签定两年以上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一人可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3600元的安置补助费。

  4、凡持有《就业帮扶证》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除了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金外,还可一次性补贴1000元经营启动扶持金。

  四、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招工简章》,经劳动部门审核后公布。

  2、符合条件的人员凭《就业帮扶证》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公开报名,办理报名手续。

  3、用人单位进行面试考核,确定拟上岗人员名单。

  4、对用人单位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委会公示3天,接受群众监督。

  5、对确定录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其签定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6、购岗经费由用人单位凭填写的《政府购买就业岗位审批表》和个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区级机关和区属单位、街办须经区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就业管理机构核发,市级机关和市属单位直接报市就业管理机构核发。

  7、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经费按月支付。

  8、凡符合领取就业安置补助费的用人单位,凭《安置补助费申领表》和相关资料,区属单位经区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市属单位直接报市就业管理机构办理。

  五、购岗人员的劳动管理和监督

  1、各部门、单位录用的购岗人员原则上由市、区劳动部门或有条件的街办职介所实行或劳动事务代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经批准也可自行管理。

  2、政府购买就业岗位实行年检制,年检后对于不符合帮扶条件的人员,不再享受政府购岗政策。

  3、对于已被录用人员拒绝上岗或上岗后自动离职的,今后不再给予享受政府购买就业岗位政策。

  4、凡领取就业安置补助费的用人单位,非职工本人原因,提前的,要退回领取的安置补助费。

  5、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经费和领取就业安置补助费的,除取消购岗资格、退回购岗费用和就业安置补助费外,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其他文件中有关条款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扬劳社2001年(55)号文予以废止。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市政府批转广陵区、郊区、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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