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协保”审批程序
凡符合“协保”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初审,登记造册后,由企业携带有关资料报参保地事业管理局(处)(以下简称社保局)审核,再经行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汇总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指导中心统一报省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审批,并核定促进就业资金补助比例。省劳动保障厅下达批复通知书后,由企业携带已审批的“协保”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协保”手续,并缴纳企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部分。
(一)企业报送审核时,应携带的资料
1.进中心时下岗职工与中心签订的协议;
2.下岗职工个人档案。
(二)参保地社保局审核的主要内容
1.符合赣府发[2001]32号文件规定的“协保”条件;
2.“协保”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含提前退休工种)年龄的时间;
3.“协保”人员“协保”期间的缴费月数、应缴社会保险费。
(三)省劳动保障厅审批主要内容
1、符合“协保”条件的人数及名单;
2、“协保”人员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3、“协保”所需资金由企业和促进就业资金负担比例及金额。
二、办理“协保”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
企业在接到省劳动保障厅批复通知后,应首先到参保地社保局缴纳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凭已缴“协保”人员社会保险费银行汇款凭证及参保地社保局出具的缴费证明,向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申请“协保”补助资金,经审核同意后,从“促进就业资金支出专户”直接拨付到参保地社保局。参保地社保局应及时将“协保”人员费、失业保险费分别拨付给参保地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参保地未开展医疗保险的 协保人员,其医疗保险费暂由参保地社保局代为保管。
三、其它问题
1、符合“协保”条件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进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了协议的下岗职工(不含协议期满已解除的职工);第二,必须符合赣府发[2001]32号文件规定的协保条件。即1956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男性和1961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女性,同时,不符合内退条件。
2、省属国有企业(含省社保局直接管理业务的企业)“协保”人员(包括已出中心人员和协议期未满今年提前出中心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以2001年企业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比例养老保险按16%、医疗保险按5.5%,失业保险按1%.“协保”缴费期限为“协保”人员协议期满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间止。
3、“协保”人员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应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在办理“协保”手续时,应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一次性清偿;其本人在进中心前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由本人一次性清偿,企业所欠部分由企业负责清偿。
4、参保地社保局在收到“协保”补助资金时,挂往来款项,分年汇入当期收入和“协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5、本通知未明确的问题仍按省人民政府赣府发[2001]32号文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办[2001]39号文件、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赣社险局[200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劳动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
- ·关于下岗职工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有关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 ·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实
- ·关于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
-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
- ·关于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直报
- ·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有关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 ·企业下岗职工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有何规定?
-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有关
-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有关
-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