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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经贸委、省审计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系到广大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城市生活困难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省政府批转的实施意见,扎扎实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不再发生新的拖欠,为全省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审计厅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以下简称:两个确保)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为维护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一些地区和行业还没有完全做到两个确保,养老金发放出现了新的拖欠,部分下岗职工未足额领到或没有领到基本生活费,有关政策和资金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由此产生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针对这些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两个确保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级政府要坚决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一把手要直接负责,深入了解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地税、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商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明确两个确保工作责任制: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金的发放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向地税部门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基础数据,做好个人帐户的记录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审核社会保险金用款计划,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地税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及时向财政专户划拨资金及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银行要按照地税部门开具的缴款书和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用款计划,及时办理资金划拨。经贸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领导班子切实关心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认真履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今年两个确保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对今年已发生的拖欠,各地、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计划和时间表,按照7月份召开的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处局长座谈会提出的具体要求予以补发到位。要按照分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防止推诿扯皮。对今年因工作不力、资金不到位而再度发生问题的地区和企业,要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要切实加强两个确保的宣传教育工作,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促进两个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基金支出的比例。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财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按月足额划拨,以确保养老金发放不留缺口。为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应建立支付本地区两个月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周转金。对于财政确有困难地区的资金缺口,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核实后,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予以补助,但补助要与各地两个确保工作实绩挂钩,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地区要酌情扣减补助数额。对财政承受能力较强、基金结余较多地区当期发放出现的资金缺口,可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和通过增加财政投入解决。要进一步强化省级统筹功能,建立省级调剂金,完善调剂制度和办法。省级统筹调剂要坚持激励机制和欠收自补、多收多留的原则,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1997〕134号)规定的调剂金上解比例,按计划足额上解。凡不按计划上解的,由省财政扣减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

  三、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各地要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事业单位,按规定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工商、税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扩面工作。城镇集体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转制和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破产企业和与原单位的职工,重新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要加强征缴工作力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加大清理追缴力度,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发〔1999〕61号)精神,对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的法人代表,不得评先、选优、升职、晋级增薪,不得出国考察和购买小汽车、住房,年内不得兑现经营者年薪,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一律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要列入同级财政当年综合预算。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要及时足额划拨到财政专户。对无力足额缴费的困难企业需要缓缴时,由企业向地税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缓缴。各地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不得实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办法,可以在企业内部实行离岗退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要严格实行社会保险费“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对已被挤占挪用的基金年内必须收回。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和重点欠费企业的审计,对故意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曝光。

  四、加快社会化管理服务步伐,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目前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的地区,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今年底前要基本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各地不得对已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养老金的办法,凡已采取一次性结算的必须予以纠正。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进行认真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外项目,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各地要积极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试点,兰州市的试点工作必须在年底前有实质性进展。各级政府要把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列入重要日程,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制定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的实施办法,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为退休人员提供服务。

  五、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部门预算要足额安排,不留缺口;凡是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保证资金到位,困难企业自筹不足的部分,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按季度预拨,年终结算;各地征缴的失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要足额划入同级财政部门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社会承担部分仍有缺口,省属国有企业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和调剂:五个省辖市的社会筹集部分资金缺口,省财政补助40%,省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调剂60%;陇南地区、甘南州补助70%,调剂30%;平凉地区、定西地区、临夏州补助60%,调剂40%;其他地区各50%。各地县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要逐步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的转变,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实施意见。要按照“积极稳妥、依法有序、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在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范围之内,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要督促用人单位与下岗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有关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具体政策,由省劳动保障等部门抓紧制定,尽快下发执行。要积极探索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办法,要切实解决好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社区组织服务工作经费。要结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大力扶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组织下岗职工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和社区服务等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落实资金信贷、税费减免、经营场地等优惠政策,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再就业培训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和培训教育单位,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努力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新增下岗职工人数的目标。

  六、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都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最低生活保障。要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进下岗和失业人员再就业。要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管理,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努力增加投入,确保资金到位。要以扩大最低生活保障面、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落实力度、加强社区组织建设为重点,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完善各项法规制度和工作程序。

  七、考核工作实绩,明确挂钩指标

  对于两个确保工作到位、财政确有困难地区的资金缺口,经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核实后,省财政从中央拨款中予以适当补助,但补助要同各地两个确保工作实绩挂钩。挂钩考核的主要指标有:确保发放情况、补发拖欠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情况、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安排社会保障资金情况、“三三制”资金落实情况、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和提高征缴率情况、清理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外项目支出情况、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情况和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八、加强业务基础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各级劳动保障、地税、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据库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切实解决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底数不清、数据不实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社区服务组织的队伍建设,充实人员,提高人员素质。同时,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职工,及时了解企业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困难群体的意见和要求。要加强调查研究,严格检查有关政策和资金的落实情况,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以认真研究和解决,对群众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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