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双拥办等部门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宁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宁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双拥办 2003年4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00]19号)精神,大力支持军队建设,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从我市实际出发,现对做好驻宁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一)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实现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双拥工作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解决军官的后顾之忧,维护部队稳定,支持国防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地把随军家属就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位置,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好。
(二)各区(县)政府按行政区域负责驻区(县)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工作;市政府重点帮助有特殊困难的随军家属就业。
(三)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是政府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县)双拥办公室,负责做好部队与地方的协调工作;各级财政、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积极协助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工作。
(四)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有、集体、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等)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都有接收驻宁部队随军家属的义务和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任务的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变相拒绝接收随军家属。
(五)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完成随军家属就业任务比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随军家属就业任务、或不愿承担吸纳随军家属就业责任和义务的单位和部门,有关部门要检查督促,责令纠正,并取消其精神文明、双拥先进单位等参评资格。
二、强化服务,多渠道帮助随军家属劳动就业
(六)随军家属随军后未就业或下岗失业的,若有劳动就业愿望,经本人申请,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提供随军后未就业或下岗失业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驻军当地区(县)部门审核批准,可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介绍中心开辟的“随军家属就业服务窗口”,随时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指导、办理转移手续、免费保管档案等项服务。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区(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作用,为随军家属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对初次就业的随军家属提供一次免费的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技能培训,提供师资、教材等支持;对经过劳动技能培训结业的随军家属,要组织她们进行技能等级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九)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民政、市双拥办等部门要与驻宁部队密切配合,开展评选“南京市随军家属就业之星”等活动,组织“优秀随军家属就业事迹报告会”,总结推广我市随军家属就业的典型经验;深入驻宁部队,向随军家属宣传政策,介绍就业形势和用工需求信息,引导和鼓励随军家属适应市场要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十)协调就业。为保证有特殊困难的随军家属就业,每年按照不低于新增随军家属总数10%的比例,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协调,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推荐随军家属就业。有关单位、部门要优先安排所需增人指标。
(十一)市场就业。引导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主动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就业。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定期组织用人单位举办“军嫂”就业专场招聘会,为她们提供就业指导,推荐就业岗位,并免收职业介绍费。
(十二)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尚未就业或下岗失业的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凭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决定》(宁委发[2003]1号)规定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随军家属就业。企业改制后建立的新企业,要优先聘用原企业在岗的随军家属,并建立新的。用人单位吸纳驻宁部队尚未就业或下岗失业的随军家属,视同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参照宁劳就[1999]7号文件精神,用工单位招用随军家属建立两年以上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后,一次性给予吸纳单位补助费,具体标准为:35岁以下,每吸纳一名为1000元;35岁以上,每吸纳一名为2000元。
三、落实补助,接续保险,做好保障
(十四)驻宁部队随军家属凡随军来宁后六个月仍未就业者,按照宁民救[2002]58号、宁财社[2002]331号文件精神,发放生活补助费;凡因企业破产、关闭等原因下岗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五)落实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如属首次就业,凭身份证、调入通知书和,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如已参加社会保险,则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十六)对已参加社会保险、暂时无法就业、但有一定经济收入来源的随军家属,为保持其社会保险关系的连续性,经本人申请,可按我市“自由职业者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十七)对暂时无法就业、又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的随军家属,可待其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参加社会保险。对其中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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