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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决我省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我省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四年一月)

近几年来,各地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人事部等6部委《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在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为进一步解决我省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原则

(一)82号文件是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基本政策依据,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要在文件规定的政策框架内解决。

(二)各州(地、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担负起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加强领导,督促检查,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三)各级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并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四)坚持解决困难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要从实际出发,关心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切实解决困难问题,同时,要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极少数违法违纪人员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五)统筹兼顾,通盘考虑,防止引起其他群体攀比,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二、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措施

(一)关于企业军转干部基本生活问题。

各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拖欠军转干部的工资。破产重组企业在资产变现、收入清算过程中,要依法清偿兑现拖欠军转干部的工资。对已关闭停产确实发不出工资的困难企业拖欠的工资,由企业主管单位帮助解决,并逐一核实所属企业拖欠情况,提出补发意见和不再拖欠的措施办法,省直单位报省人事厅审核,州(地、市)级单位分别报州(地、市)人事局审核;无主管单位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直接报省人事厅或州(地、市)人事局审核。各级人事部门审核后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商定补贴意见。

各级和财政部门以及企业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积极筹措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企业军转干部下岗后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并为其代缴费。对未进人中心及已出中心尚未与原企业解除且未实现再就业的,由企业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三三制”原则给予补助。对未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各州(地、市)要作为再就业工作重点,及时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要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审批。企业军转干部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县(含县)以上民政部门要视情给予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二)关于企业军转干部问题。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拖欠的养老金或虽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参保前形成的拖欠,以及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由企业负责补发;企业补发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将企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在当地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军龄和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以提前退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现行渠道解决。

(三)关于基本医疗问题。

军转干部所在企业要采取措施,按规定参加基本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还可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保证企业军转干部医疗费用得到较好解决。对未参保企业军转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参照当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企业报销确有困难以及参保后医疗费负担仍很重的企业军转干部,经本人申请、企业认可、主管单位核实后可通过社会筹资及同级财政补贴等办法给予医疗救助。

(四)关于资金筹措问题。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州(地、市)要确保企业军转干部工资、基本养老保险、下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等各项费用。已关闭停产且无其它收入的企业所需补发资金,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无力帮助解决的,由同级财政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并在财政预算中作出安排,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真正建立起企业军转干部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在资金拨付上,根据主管部门和企业提供的拖欠军转干部花名册直接将拖欠工资等经费划入军转干部的个人帐户。对于资金不落实,继续发生拖欠的地区,省财政将扣回补助资金。

(五)关于人员的补贴标准问题。

各州(地、市)要在现行的政策框架内,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对企业在岗的军转干部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由所在企业核实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省、市(州、地)人事部门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补助后工资水平达到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对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对特殊困难的军转干部,当地民政部门要采取有效办法,优先予以救助。

三、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突出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要意义。工作中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抓好落实。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对所在地的企业要明确管理职责,把驻地企业的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纳入本地政策范围,统筹考虑,统一政策和有关待遇。有困难的军转干部所在企业和主管单位要按人发[2002]82号、中办发[2003]29号和青办发[2003]39号文件要求,对本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积极予以解决,不得推托。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文件中明确的职责,提出解决困难军转干部生活问题的具体办法。凡涉及到本部门解决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都须按政策规定及时解决。组织人事部门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落实人发[2002]82号、中办发[2003]29号和青办发[2003]39号文件及本意见的督促、检查和协调工作,随时掌握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积极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避免上访问题的发生。军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提高政治警觉性,自觉抵制影响稳定大局的各种言行,确保我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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