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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
www.110.com 2010-08-12 15:4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人员再就业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但我省就业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任务仍十分艰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根据新的形势和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

  (一)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二)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充实成员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定期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省厅具体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因就业而退出低保人数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等指标纳入政府考核目标,继续实行就业工作月通报、季调度工作制度,依法加强监督考核。省政府根据全省就业工作形势的需要,对考核目标适时进行调整。

  (四)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六)妥善处理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要求,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际效果。

  (七)继续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零就业、低保户和家庭成员自主创业或被招用,凭有效证明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八)严格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等各类劳动者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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