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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www.110.com 2010-07-06 15:05

各部、委、办、区、县、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高级统计师审定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精神,加强统计专业高级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已办理了《引进人才工作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在职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申报条件

  申报高级统计师的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热爱统计工作,廉洁奉公;系统掌握统计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工作成绩显著。

  (一)学历、资历条件

  1、获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两年以上;

  2、硕士毕业(包括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不包括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并取得统计师资格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统计师资格五年以上;

  对于先评聘其他中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转到统计岗位三年以上(博士生一年以上,硕士研究生两年以上),共累计聘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或经全国统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级资格五年以上的统计人员才能申报高级统计师的审定。

  (二)学术水平及工作业绩条件

  1、学术水平

  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论文,并在省(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经同行专家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2、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

  (1)有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指导、协调能力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

  (2)有创新精神,在改革统计制度方法,提高统计质量,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方面起重要作用;

  (3)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主持、指导课题项目的研究,能起到学术带头人的作用,或能独立承担完成比较重要的研究课题项目;

  (4)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职期内能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得到领导及同事的好评。岗位任期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其他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和比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

  2、参加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四)虽不具备第三条第一项所规定的高级统计师学历、资历条件,但少数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统计人员,可通过考核审定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的审定:

  (1)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取得统计师资格三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资格四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统计工作十五年以上(含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取得统计师资格五年以上;

  (4)从事统计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工作业绩特别突出,且担任统计负责人三年以上和取得统计师资格五年以上。

  2、申报对象除具备上述第(二)(三)项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能够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包括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处理),能够运用统计理论和方法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有较高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并获国家统计、经济科研成果一等或二等奖(必须是该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下同)一项以上(含一项,下同),或三等奖两项以上;

  (2)获省、市、部级统计、经济科研成果一等奖一项以上;或二等奖两项以上;或二、三等奖三项以上;

  (3)在省市以上统计、经济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累计一万二千字以上);

  (4)编写过大专程度的统计教材(累计一万五千字以上),并出版发行;或编写出版有关经济方面专著;或在正规院校比较系统地讲授过大专程度的课程六十课时以上;或带大学专科以上学生进行毕业论文指导十人以上,并取得有关证明和经主管系列部门和高审委认可;

  (5)主持大中型企业或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指大专院校以及市级以上医院[所]、科研机构、图书馆等,下同)统计信息计算机处理工作两年以上,能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出相应的统计信息处理和管理软件,投入应用并有实效;或能运用统计分析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并据此写出具有应用价值的报告或论文。上述成果须经上海市统计信息计算中心有关专家认可;

  (6)担任大中型企业或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统计负责人两年以上,参与研究、制定全国或全市系统一个专业的统计制度方法,该统计制度方法的内容必须是由审定对象本人所拟定,并在全国或全市统计系统采用,或者在制定统计制度方法时,能结合本地区、本专业的特点,有新的内容,有独特的见解,并被全国或全市统计系统采用。上述材料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明和附有书面材料,有关证明必须写明补充的新内容和解决了哪些问题;

  (7)担任大中型企业或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统计负责人两年以上,能独立设计企事业单位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统计网络,定期开展统计分析(或经济活动分析),通过统计分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措施,使企事业单位增强竞争力,适应市场和社会需要,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社会评价,并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8)以主要骨干身份参加部、市重点工程项目或引进项目的经济效益可行性调查分析、论证正确、已被采纳并有证明;

  (9)在统计师任期内,获国家统计局、人事部授予的“全国统计工作先进工作者”或市统计局、市人事局授予的“上海市统计工作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其负责的单位(部门)被授予“全国统计工作先进集体”或“上海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第四条 受理申报办法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可自主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的审定。申报人按要求准备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单位人事部门对其材料核实后,送市人事局指定的上海市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受理服务机构委托送审。

  第五条 审定

  申报者在进入审定程序前,由市统计局职称改革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若干人组成专家组,对其进行答辩和论文鉴定。

  审定程序由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统计高审委)负责实施。

  统计高审委执行委员由十一人组成,统计高审委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执行委员出席会议,才能进行有效审定。

  统计高审委按有关政策规定仔细审核申报对象的材料,充分听取并尊重专家的意见,在定性定量测评和认真讨论酝酿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

  申报对象必须获应到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审定。

  第六条 凡在外省市和中央部委所属事业单位已评聘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含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引进(调入)本市企事业单位后,如仍从事与原专业技术职务相同或相近工作的,可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再复核评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也不再换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七条 原受聘其他系列高级专业职务,因工作变动转换到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在统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业务考核合格,可申报审定同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统计局
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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