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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中违约受害人的妥当救济(9)
www.110.com 2010-07-06 10:14

  正如许多私法学家所指出的那样,现代民法越来越重视对“‘弱’而‘愚’的人”的保护。就是说,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必须更加注意对在经济上、社会上处于“‘弱’而‘愚 ’”地位上的人们的保护,这是由于社会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产生的社会分工的细致化,使得人们之间的关系发生了与近代不同的变化。现代民法承认由这种变化带来的处于雇佣合同关系、供需关系、消费关系这三种关系中的社会上、经济上的强者与弱者的存在,对强者要加以控制,而对弱者则要加以保护[18].

  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历史还不长,尚缺乏保护弱者的法律意识,在劳动者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方面确实还存在着有待完善的地方。例如,上述案件处理中,法院判决拘泥于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而不顾违约事实清楚的实质性要件的存在,否定了违约受害人的完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案「评析」甚至从受害人的异议提出作出对违约方有利的解释等,就是例证。应该说,正确地解释适用劳动法第82条和民法的诚信原则以及公平原则,该案违约受害人的损害是能够得到补救的。

  4.对劳动争议立法与司法实务的建议

  为在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平合理地给予劳动合同纠纷中的违约受害人以补救,有必要完善劳动争议法律制度。首先,可以考虑通过由立法或司法部门对现行法律作出解释的方法规范劳动仲裁和司法程序。例如可以对劳动法第82条中的“劳动争议的发生”作出定义;还应该对第79条中调解的期间、调解期间与仲裁申请期限的关系等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以利于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的实际操作。对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应依据民法通则适用民事合同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可考虑由最高人民法院以通知明示(尽管从过去的通知中已经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其次,可以考虑制定新的法律、条例。因大量的劳动合同纠纷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解决的,所以除上述通过有权解释解决的问题外,对劳动争议的调解、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劳动争议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举证责任、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等具体问题亦应系统地加以规定,从而使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形成一个调解、仲裁、诉讼的完整体系,以确保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受害人得到切实的补救。

  最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考虑到弱者的保护,在将来的立法中,应该尽量使的程序简化、经济,方式简便,以利于劳动者的利用。在法律中必须强化雇用方的责任,例如,使雇用方在关于受害人是否认可违约方的变更合同行为等的意见对立中负举证责任,对雇用方课以在缔结劳动合同时使劳动者知晓劳动争议解决途径、程序、时效等的告知义务等。通过这种方法使雇用方受到劳动者的监督,以减少其规避自己的违约责任的机会。在现行法律制度之下,运用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法律作出有利于受害人补救的解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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