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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立法应划清政企责任(2)
www.110.com 2010-07-06 10:18

  访谈

  经济观察报: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劳动立法应该遵循怎样的基本原则?

  王一江:劳动立法,基本上每个国家都在做,从而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其中有一些普遍规律和经验。成功经验和失败经验都有,成败的决定性因素,我觉得是要掌握好两个原则:一是政府责任和企业责任要分得清楚;二是对政府该做的事和不该做的事也要分得清楚。

  政企责任如何划分?社会有两大问题,公平和效率。政府应该着重管公平,企业着重管效率。不是政府不要管效率问题,毕竟政府是对社会负责的,对公平问题应该关注、强调得多一点。也不是说企业不要管公平,而是企业是生产性单位,生产性单位就要有效率。性质不同。

  劳动立法要有好的效果,需要对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要有明确的认识。政府应管的是两件事:一是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避免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场所的不安全性、劳动环境的有害性等,使劳动者的健康受到损害,甚至造成安全事故,这是该管的。其次,政府要帮助维护劳资双方合同的严肃性,经常会有一些企业,或者不签合同,或者签了不执行。任何合同如果得不到维护,交易成本就会上升,市场运行受影响,经济效益就会大打折扣。政府要帮助劳资双方认真地执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这是不能推卸的责任。

  哪些是政府不该管的呢?通常情况下,政府不该过多干预合同里应该包含什么内容,比如工资、福利,还有劳动时间,在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劳资双方可以根据供求关系、工作内容以及工作需要来决定劳动时间的长短。

   经济观察报:这就是说,劳动立法中,政府该管的其实并不多。

  王一江:要管的基本内容很少很少,只要不危害劳动者健康,就不必管。比如一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0小时,这是不必要管的,如果劳动者愿意干到60小时,劳动者的体力和工作性质都没太大问题,这是完全可以的。但如果到了75小时,变成劳动者不能承受的了,这时候政府就应该管了,这是的问题。

  原则就是政府不要代替企业去决策,企业要用什么工,用多少工,解雇工人要什么程序,劳资合同包含什么内容,这些让劳资双方自己去商量,就像市场上买卖双方,你情我愿这买卖就做得成,一方不愿,这买卖就做不成。

  经济观察报:如果让企业担负公平的责任,会有什么后果?

  王一江:企业最关键的问题是效率,企业要是没有效率,就会从根本上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企业的效益就是对劳动者利益的最好保护。只有效益好了,它才能存在,才能发展,才能创造就业。效益不好,关门倒闭,很多劳动者因此失业;其次,企业效益好了,不断发展成长,才能有更多的资源给员工创造提升的机会,提供更好的福利;第三,效益好了才能交税,政府才能用这些资源解决社会公平的问题。如果企业不创造税收,政府手上没资源,不能搞收入调节,谈何公平。总之,企业创造了好的效益,这本身就是在解决公平问题。

  如果把公平问题作为企业解决的首要问题,就会损害效益,经济就会非常不振作,这方面教训也是很多的。比如中国在计划经济下的很多做法,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了,搞成铁饭碗、终身就业、低工资高福利,扼杀了职工的学习工作的积极性,工作时以休息为主,下班后搞副业很有劲头,改革前的农村生产队就是这样的,出工时无精打采,一回到家里,两分自留地,会种出很多东西来。

  如果通过立法要求企业保护员工的利益,追求公平,追求保护劳动者利益,目的就错了。

  经济观察报:哪些国家有这方面的教训?

  王一江:德国和印度。德国五十年代出台一部共同决策法,叫做co-de-termination,要求企业从企业层面到班组层面上都成立工人委员会,企业的决策和工作中的安排、工作条件,都要由雇主和工人委员会双方决定,所以叫“双方共同决策”。有了这个法律条文后,解雇工人就要通过双方来认同,工人在多数情况下是不会同意雇主解雇自己人的。所以德国企业对员工利益保护得非常好。一般来说,员工在一个企业工作了十几年以上,或者年龄到了四十几岁以上,企业基本上没办法解雇他了。因为要经过一套非常严格控制的程序,一定要劳资双方同意,相持不下的话拿到法院,有解雇一个人需要打好多年官司的案例。如此一来,德国劳动力市场变得非常没有竞争力,没有活力,德国经济产生了很多问题。

  印度劳资关系,最重要的是1947年通过的 《产业争议法》(IndustrialDisputesAct,IDA),规定了劳资争议的解决方式。这个法律规定,100人以上的企业如要解雇员工须经政府批准,而印度又是民主制国家,迎合一个雇主的解雇请求,只能得到一票,而迎合劳工的利益,票数就会成千上万,所以企业要解雇员工,政府基本上不会批准。员工只要找到了工作,要解雇也是非常难的。

  经济观察报:通过立法要企业保护员工的利益,企业的反应会是什么?由此会给经济带来什么影响?

  王一江:这种做法就是政府把公平问题、保护劳工问题更多地变成企业责任。有了这些责任,企业感到负担非常沉重。

  企业面对这些立法,反应有这么几种:一是不雇人了,因为要解雇人太难了。有这种立法的国家或地区,如德国、意大利、法国、印度、加拿大部分地区,他们的失业率通常会维持在9%-10%水平,长期失业率非常高;没有这种立法的国家地区大部分失业率是百分之四点几到5%。最近说美国失业率很高了,也就是到了5%。不仅是美国,丹麦、爱尔兰、英国等这些没有这种劳动立法的国家,失业率也仅为四点几。差整整一倍。

  这种立法造成工作机会的损失是通过失业率反映出来的。因为有这种立法的国家,老板不雇工后,劳动力会离开这个地方,损失的劳动力是超过失业率的数字,而且还有一部分劳动力长期找不到工作后,就不去登记了,所以真正找不到工作、离开的、没登记的起码要高于失业率数字一倍以上。这种立法对工作机会造成的损失是非常严重的。

  第二个反应,这样可以把企业转到国外去。这样资本就外流了,有这种立法的,资本外流也是很严重的。像美国、爱尔兰、英国等,没有这种立法的国家,则长期是资本输入国。美国那么有钱,资本那么雄厚,还有那么多资本往它那儿流。而德、日就变成资本输出国了,相当一部分资本投入到国外去,资本输出和失业率居高不下,加上劳动力的损失,造成这些国家经济长期停滞不前。像德、日,十几年来已经成为世界上经济停滞不前、没有活力的典型国家了。而美国、爱尔兰、英国,则保持了经济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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