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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制度范本(2)
www.110.com 2010-07-06 10:00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三节  处罚

    第9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10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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