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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制度范本(3)
www.110.com 2010-07-06 10:00

第11条  各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12条  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13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14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15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16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监察制度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17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18条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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