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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太:到底是谁砸了律师饭碗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最近,有许多律师和法学界的人士在媒体上发表言论,认为目前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严重恶化,甚至说这是在开法治建设的历史倒车,大有律师生存困难、饭碗将被恶劣的执业环境所砸之忧。

  到底是谁在砸律师的饭碗呢?

  新中国的律师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废,又从废到立的艰难过程。应该说,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重新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律师事业从此走进了一个崭新阶段。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我国律师事业更是迎来了美好春天。经过30年来的发展,我国律师队伍已经达到了17万人。在这30年中,广大律师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中国律师的现状正如人们忧虑的那样,并不令人满意和乐观。在重庆“打黑除恶”斗争中,广大老百姓通过重庆司法机关对北京律师李庄的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酣畅淋漓地发泄了对中国律师的愤怒与不满。与此同时,另一个部分所谓的精英阶层却发出了截然不同的声音,说李庄案是一直以来律师在执业中“饱受风霜与委屈”的一个极端典型案例。

  作为一个从业达二十余年的律师同行,我不同意那些为律师“叫屈喊冤”者们的看法。为什么?因为我们的执业环境不是别人搞坏的,我们的饭碗不是被别人砸烂的!搞坏律师执业环境、砸烂律师饭碗的,正是我们律师自己。

  按理说律师是法律人,是法律精英,遵法律为圣经乃其本分。然而,现实中有几个律师是在真正在靠法律吃饭?我敢说百分之九十的律师只不过是依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拿着执照打着维护正义的幌子,干着捞钱的勾当。因此,有多少律师会依法办事?有多少律师会遵守职业道德?有多少律师不出卖自己的灵魂和肉体?

  据我所知,有许多曾经正直正派的女律师,为了获得案源和打赢官司,最终都变成了一些法官的“第二夫人”。一些男律师没有肉体可出卖的,他们就与法官勾结,进行案件收费分成,律师出面收钱,法官坐地分赃。只要当事人有钱也愿意出钱,律师是什么事情都敢做,人被抓了可以花钱捞出来,案子输了可以给钱翻过来。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关系,变成了赤裸裸的互相利用的金钱关系、人情关系。倒是那些真正没有钱的弱势群体,有了官司也只能听天由命。可想而知,这还存在什么依法办案?还有什么公平正义可言?

  律师自身现状如此,律师事务所的现实也是好不到哪里去

  我国《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离开法院后终身不得在原辖区内代理案件,但现实就是有许多法官检察官热衷于辞职后开律师事务所,其目的说白了就是想利用他在原单位的人脉,短、平、快地挣钞票。这样一来,一个刚入道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事务所,通过雇用几个“不受执业禁止”限制的律师,就能迅速在一个地区对某一类或某几类诉讼代理业务形成垄断之势。外国都是先做律师,律师做得优秀才可以进入法院系统当法官,然而中国却是反其道而行之,人们往往都想方设法先做法官,做法官成势后再去当律师。这种现象存在的本身,就反映了中国律师行业是一个畸形行业,一个的不正常的行业。然而,我们的律师管理机关,却还在以收入多少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其实质就是在助长歪门邪道的不正当竞争。

  还有的律师事务所,从来都是“游击作战”,律师只要交了一年三千五千的“板板钱”,你想怎么作就怎么作,就连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是象征性地表示表示。从目前的情况判断,全国起码有一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没有按规定纳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偷税漏税事实,只需要查一查律师在法院代理的案件和他们的纳税情况,就一目了然。然而,这一在全国范围内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多年来却一直被有关部门视而不见。这也反映了我们律师的勾兑、活动能力确实相当出色且有效。有人总是问你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为什么老是留不住人才?我承认由于我所代理的案件有特殊性,可能一些律师不适应,但许多转所的律师都曾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他们转所的理由就是因为其他所可以不纳税。

  律师思想如此,律师事务所管理如此,律师行业整体现状如此,我们律师凭什么赢得社会的信任与尊重?有的律师老是叫喊要“废除《刑法》第306条”。让我说,如果真的废除了306条,律师的诉讼代理不知要烂到何种地步。

  律师的执业环境目前确实到了严重恶化的程度。无数农民工背信弃义,恶意拖欠我的律师费,都没有让我丧失作律师的信念,然而现在由于一些律师不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丧失做人的基本底线,导致司法腐败严重,致使我许多能赢的官司都在对方律师的操作之下最终输了,实在让我心灰意冷。

  我一直认为,律师就是医生,只有能给病人治好病才是好医生,不可想象医生能靠与人勾兑、给人进贡赢得声誉和地位。只有那些医死人的医生,才整天叫喊“要保护我们的行医权益”。 俗话说:打铁必须自身硬。如果律师队伍整体不能做到“洁身自好”,自身硬不起来,有再好的律师执业权益保护法,也难保我们的律师执业环境就会好多少。

  所以,要改善律师执业环境,首先应从整顿律师队伍自身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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