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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遭盗窃 律师:物业应担责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红网11月11日讯(记者 吴庠)“真是太恐怖了,连46英寸的电视都能在大白天被偷走,真不知道小区物业是用来干什么的?”网友“ok430725”家住长沙开福区伍家岭陡岭路某小区,他家在10月底遭遇了“搬家式”盗窃,损失包括电视机在内的近3万元财物。

  网友“ok430725”在帖中称,早上7点20分左右,夫妻二人出门上班;晚上8点10分左右回到家门口,眼前的景象让他们大吃一惊,“门当时是开着的,但已被撬得稀巴烂”。该网友称自己当时十分冷静,因担心破坏现场证据,并未立即进屋查看丢失的财物,而是当即就报了110。

  110民警及时赶到后,他才一同进屋查看,“家里到处都被翻遍了,所有值钱的首饰一扫而空”。令其最为感到气愤的是,连挂在客厅墙壁上的46英寸三星液晶电视,也被小偷给搬走了。然而,民警在调看小区当日监控录像时,结果什么都没有。

  网友“ok430725”不仅质问,“连46英寸的电视都可以在大白天被大摇大摆的抬走,请问小区物业是用来干什么的?小区保安是用来干什么的?小区走道和大门的监视器又是用来干什么的?”

  因小区物业拒绝承担相关责任,他由此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帖求助,希望红网联动律师能就此事给予相关法律分析,以便自己更理性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袁向明律师对此认为,首先,该网友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是物业服务合同,缴纳了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袁律师的法律分析,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颜忠军律师也表示认同。“虽然盗窃案是刑事案件,但业主交纳了物业费,物业公司就要履行合同义务,就得负担连带赔偿责任。”颜律师建议,网友应向辖区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被盗窃财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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