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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案 律师问法官“外部是否施压”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12月10日,广州市中院对齐二药民事索赔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但是判决作出后,中山三院方面表示对判决书中诸多内容不能理解,昨日下午广州中院专门召集了各方当事人,举行开庭答疑。

  在今年12月10日的终审判决中,法院认定医院为药品的销售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医院和销售商虽然没有过错,但其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中山三院对于法院认定“医院为药品的销售者”的提法提出质疑。

  中山三院陈院长在法庭上提出,在终审判决后,全国各地大医院院长纷纷给他来电,都表示对认定医院为销售者这一点不能理解。

  陈院长说:“如果作出这样的认定的话,对于医院系统的危害性是很大的。医院是没有药品销售许可证的,那么就是违法销售行为。此外,医院在治疗病人过程中,根据具体的病情,选择性的用药,不是卖药。药价也是由国家发改委来制定的。”

  法官则表示,中山三院在为患者提供药物的过程中,其与患者之间形成购销关系,且有盈利,因此属于销售者,应该承担销售者所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此外,法官还强调,认定医院是否是销售者的问题,不能仅仅从法理上来理解,而应该在目前国家医疗体制的大环境下来考虑,认定医院为销售者,是没有问题的。

  在双方的问答过程中,中山三院诉讼代理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彦敏甚至还直接问法官,是否在审理过程中受到过外部的压力。对于这一问题,法官则直接回答称,如果有证据说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违规或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记者 李朝涛)


  争论焦点 医院是不是药品销售者?

  中山三院:不是。1.医院没有药品销售许可证,如果认定医院为药品销售者,那么医院就是违法卖药。2.医院根据患者病情选择用药,不是卖药。药价也是由国家发改委来制定的。

  法院:是。医院为患者提供药物,与患者之间形成购销关系,且有盈利,因此属于销售者。

   “齐二药”事件回顾
   2006年4月19日起,11名患者在中山三院接受治疗时被注射了后来认定为假药的“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出现肾衰竭等中毒反应,9人相继离世。11名患者和部分遗属2007年将中山三院告上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后法院又依中山三院申请追加齐二药公司、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为系列案被告。11名原告索赔金额由26万余元至290万余元不等。

  今年12月10日,广州中院做出终审宣判。齐二药公司作为生产假药的责任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三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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