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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涉贿被异地抓捕连发两案 律师:有执法瑕疵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先有中央电视台法制栏目记者李敏被山西杏花岭区检察院从北京抓走,后有网络报记者关键“失踪”14天后方知被河北警方抓去。两起事件中,同样是记者被抓,同样是涉嫌受贿犯罪,然而不同的是,一个是检察院出面,一个是公安局抓人。

    在网上铺天盖地的议论中,网友和读者们不仅关注记者是否犯罪的事实,更注重异地抓人、回避义务、权益保障等程序公正问题,记者被抓风波背后的一个个问号叩问着司法的公开和透明。

  事件回放  

    两记者涉嫌受贿 先后被异地拘捕

    12月4日晚,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4名检察官着便装敲开了中央电视台法制栏目女记者李敏的家门,他们出示了拘传证以及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上面写着李敏涉嫌犯罪。在当地派出所查验了山西检方的相关手续后,李敏被4名检察官带走。

    而在此前不久,杏花岭区检察院曾是李敏的采访对象。该院被举报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滥用职权。很快,一些对检察院携私报复的怀疑充斥舆论。

    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回应: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最高检同时确认,该案是最高检逐级指定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就在李敏被抓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之际,12月14日,一条“记者调查太原房产商土地违规时离奇失踪”的帖子在网上广泛传播,将记者被抓的风波再次推向高潮。

    失踪的记者叫关键,是北京《网络报》记者。11月底,关键被单位派到太原采访调查一家房地产企业涉嫌土地违规问题。12月1日下午,关键给报社总编辑打完电话后便失去了联系。他在太原所住酒店的监控录像显示,关键是在酒店大厅被5名男子带走。

    在案件毫无进展、关键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网络报总编辑助理李双龙把消息发到网上。第二天,新华网山西频道就爆料,关键因涉嫌受贿于12月1日被河北省张家口市警方带走。张家口市警方随后也证实了刑拘关键的消息,并称关键“涉嫌非公务人员受贿罪”,但具体案情还要保密。

    对于记者受贿的指控,网上大多持两种观点。有的认为案情不清,事实不明,记者收受贿赂擅用职务便利还存疑点。还有人认为记者作为拥有“话语权”、“监督权”的人,不应滥用权力为己谋利,如果确有犯罪行为必须同样接受法律的制裁。

    但是对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两起案件中的办案做法,舆论却大多表示不解。“检察院和公安局有权力跨省市抓人吗,是不是超越了管辖范围?”“李敏采访过杏花岭区检察院被举报的滥用职权问题,说明他们之间有‘过节’,现在人被检察院抓走了,不能不让人怀疑会对李敏进行报复,最高检为什么还要指定管辖?”“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警方羁押48小时内应该通知家属,为什么刑拘关键14天,警方却一直没有通知家属,完全忽视法律对涉案人员的权益保护。”“同样是受贿问题,怎么一会儿是检察院抓人,一会儿又是公安局抓人?”

    网友们有的说理,有的搬法条,一连串的问号几乎都是冲着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去的。对于如何办案、抓人应该履行什么手续、各自所担负的职责等程序问题,司法机关很少对公众作出解释,因此难免会让人对司法机关的公正透明产生疑问。

    网友沧海一粟的话代表了不少人的观点:“如果侦查机关连办案抓人的程序都做不到公正透明,又怎么能让人相信他们给人定的罪名是公正的?”

  七嘴八舌

    一连串问号 想知道为什么 

    作为知名刑辩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肖霖律师很关注记者被抓事件。对于外地侦查机关异地抓捕是否合法的疑问,李律师解释说,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侦查机关有权异地抓人,但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

    比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要求:“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检察系统的规定则是:“到异地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的,原则上应由请求方检察机关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后,通过公安协作渠道办理。”可见,异地抓人原则上应该持完备证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后进行。

    按照媒体的报道,经李敏朋友的要求,山西检察官到当地派出所进行了接洽。在派出所核对了检方的证明材料之后,李敏被检察官带走。但关键一案中,由于案情没有披露,河北警方是否履行了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协作的程序还不得而知。

    虽然有了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回应,但时至今日,李敏案的最大争议仍是杏花岭区检察院是否和李敏有利害关系而应该回避的问题。

    李肖霖律师说,刑诉法对回避问题有专门规定,原则就是办案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某种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下,该办案人员就应当回避。要么自行回避;要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他们回避;主管领导也可以决定让其回避。

    李律师表示,虽然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是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没有提及侦查机关回避,但依据该法律的立法原理,办案机关也应当在回避之列。“道理很简单,因为该机关已经和案件的嫌疑人之间有了某种利害关系。”回避的规定并非仅仅是当办案机关或其中的人可能会因为其利害关系而导致案件的办理带有非法律的色彩,也同时是作为执法机关,其行为一定要给公众一种客观公正的信任感。

    李律师认为,抓走李敏的检察院正是她曾经采访过的检察院,那么侦查机关就有回避义务。否则,难免给公众一种有报复可能的印象。“在这样的办案情况下,即使李敏应当受到处罚,处罚结果也难以得到公众的信服,执法的社会效果也不好。”

    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而警方羁押关键14天仍没有通知家属,甚至最早找到关键的竟然是媒体。

    对此,李肖霖律师表示:“家属得到公安执法机关的及时通知是法定的权利,这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公安机关异地拘押人犯,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到场配合。而且依法不能够秘密逮捕,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很显然,办案机关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对于不及时通知家属的原因,河北警方援引的就是法条中的“有可能妨碍侦查”,但究竟是如何可能妨碍侦查,也没有具体说明。

    记者受贿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记者采访通常不认为是国家公务活动

    提起受贿,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腐败官员。刑法修正之后,商业贿赂的说法广为人知。记者“受贿”究竟该往哪边靠呢?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此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也构成受贿罪。

    由此可见,“受贿”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李肖霖律师说,判断涉案两名记者应该涉嫌何种受贿罪名,首先要看记者的身份是否算作“国家工作人员”,看他们所在单位的性质,是国有公司还是民营公司或是事业单位。

    此外,还要看记者从事的是否是国家公务。在这里应当明确的一个原理就是: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主要职责和管辖范围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涉及职务的犯罪。

    李律师认为,记者采访通常理解不应当属于国家公务活动,而是媒体的采访活动,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名进行调查。但新华社的记者是否除外,需要权威机构确认。但至少经营性媒体,甚至给中央电视台提供节目的单位以及合同制员工身份的记者,可能都不能够算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采访活动也不应该确定为国家公务。

  记者涉嫌受贿该由哪个侦查机关受理

    解答

    这取决于对记者身份的认定

    李敏被检察院抓走,关键被公安机关带走,同样是涉嫌受贿,为什么会有两种性质的侦查机关调查办案?

    李肖霖律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中的原文: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等。该条款当中的贪污贿赂犯罪也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

    如此来看,如果指控两名记者是涉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受贿罪名,应当由检察院管辖;如果是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名,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由于记者的身份没有明确的法律或法规界定,就出现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进行侦查的情况。李律师说:“从逻辑上来讲,两者当中必有一错。”

    李律师说,两个案件显示出了一些执法瑕疵。当国家要求公民守法的时候,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更应当成为执法的模范,尤其不能出现执法机关指控他人违法,同时自己也在违法的情况,否则会给国家司法和执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带来损害。从社会上普遍关注程序上的问题看来,这是法制建设的一种进步,也是人民法制观念的一种加强。“没有程序正义就不会有实体正义”这是法学院所有学生都知道的一个法学理论上的基本原则,但轻视程序正义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提了多年但始终没有被真正关注和解决,现在终于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和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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