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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之探讨(3)
www.110.com 2010-07-12 13:50

  三、代理问题是在委托人和代理人各自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到目前为止,代理理论文献中的代理问题一般是指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其研究向多层级、多代理人、多委托人等方向发展,一方面通过设计合理的报酬模式,诱导代理人努力为委托人服务;另一方面引入层级结构,建立监督机制,掌握代理人的真实行为,并企图通过激励和监督这两种方式来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然而,当引入层级模式以后,会出现新的问题,即为了能使委托人有更多的信息而设定的监督层,有可能导致新的信息不对称。传统委托代理研究只考虑了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监督者被假定为是仁慈的或值得信赖的,不会扭曲信息。即不论一方(监督者)拥有另一方(代理人)的信息是多还是少,都会真实传递,双方之间没有子契约,不会勾结。但事实上当在委托代理过程中增加层级时,同时就会增加新的关系。传统分散采购模式下的采购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一)败德行为是指,在信息不对称和自然状态不确定下,某个代理人为了增进自身效用而采取了不利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败德行为是事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即是事后的机会主义。传统意义上的败德行为只涉及一个代理人,如偷懒等;在多代理人问题研究中涉及团体成员中的败德行为,当只有总的产出是可观察和验证而每个代理人的产出无法验证时就会发生团体败德行为,搭便车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团体败德行为。

  在分散采购体制下,由于采购资金由各使用单位自行支配,多级委托代理中的败德行为主要表现:盲目采购、重复采购、本地化采购、高价采购、工程和货物验收不严格等,进而导致交易成本和代理成本极高,严重损害原始委托人?D?D纳税人的利益。

  (二)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可以这样定义腐败:公共代理人利用公共权力委托人的信息缺陷,滥用委托给自己的权力,在权力转移中,从公共资源需要方(寻租者)手中获取自己与委托人法定契约之外的利益,最终的结果是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里所说的“公共”指的是政府部门,所以这里的“公共代理人”主要是指政府官员。腐败不仅包括官员为私利滥用公共权力,接受贿赂、出卖等现象,也包括在为民众办事中的拖拉、推诿、扯皮等现象。

  在分散采购体制下,由于缺乏制度约束和有效的监督,为多级代理人(多级采购主体)谋取法定契约之外的利益创造了条件,设租寻租现象成为政府采购中的一大痼疾,因此,政府采购资金浪费严重、使用效率低下也就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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