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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立医院一般诊疗活动中(2)
www.110.com 2010-07-12 15:30

  但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的社会特性,并不意味着医疗卫生事业完全属于国家义务。有人把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社会属性定位为公益性福利性1,这是不恰当的。公益性是指具备为社会公众谋利益的性质,是性质属性,福利性是实现公益性的有效手段,二者不可相提并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主要依靠政府来组织、管理、协调和支持,但国家对人民健康保障所采取的福利政策又不能脱离当前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福利水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现阶段,要求政府在医疗卫生事业方面全盘埋单,以实现完全福利政策是不现实的。

  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保障义务依靠什么手段来实现?在医患领域,主要通过国家对公立医院的资源扶持,并借助公立医院的业务诊疗活动将其医疗福利政策具体地转移给特定的患病群体,从而体现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公立医院虽然以其业务诊疗活动参与这一福利分配过程,但医疗卫生事业的保障义务并不由公立医院承担。

  我国的有限福利的政策,意味着国家对公立医院的投入不足,公立医院必须以其业务活动保有一定的利益空间。如果医疗卫生事业实现完全的福利政策,那么公立医院资源消耗、业务和发展要完全由国家埋单,公立医院既无理由也不必要以利益个体的方式存在,公立医院因此而成为政府的一个业务部门,如此,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则将归属行政法律关系。

  (二)公立医院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否定公立医院的利益诉求

  作为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公立医院是以事业单位法人的地位参与社会关系的。我国《通则》第37条规定了法人应当具备的四个要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的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条件,公立医院无疑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公立医院是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当属事业单位法人。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意义上的非营利性不能等同于经济学意义上的非营利性。虽然公立医院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严格遵循政府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国家投入和医院运营收入用于支付医疗服务成本、改善医疗条件、研发和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适当提高业务人员的福利水平、在发生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时以其独立经费承担赔偿责任等方面,而不能如企业法人那样把盈利分配给出资者。但是,确立公立医院的非营利性质,并不因此而否定公立医院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的经济利益诉求。公立医院仍然可以而且必须盈利:(1) 国家对作为公益的医疗卫生事业采取有限的福利政策,国家是唯一的投资主体,如果公立医院经济负值效益不断加大,必然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反过来会害及医疗卫生事业的保障水平;(2)医学科技的保有、创新和发展如果单纯依靠政府的投入,不单力量有限,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不合理,严重影响效率和公平。公立医院是医学科技的主要掌握者,其在医学科技的发展创新方面最有发言权,如果医院没有盈利甚至负债,它就无力支撑科技进步和创新;(3)公立医院面临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竞争,特别是入世后我国将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如果公立医院没有效益和必要的物质保障,其在市场竞争中将难有立足之地;(4)在发生医疗损害时,公立医院以其独立资产承担赔付的责任,如果发生无力赔付的情况,终将损害患者利益,也对社会公益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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