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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立医院一般诊疗活动中(7)
www.110.com 2010-07-12 15:30

  其次,医患委托合同关系的建立以相互信任为基础。医患委托合同关系的成立和履行,无疑是双方互信和自愿的结果。从患方角度而言,没有对公立医院的信任,不会把涉及自己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之事交与公立医院进行管理,如果治疗效果不佳,丧失了对医院的信任,患方可以随时终止治疗,从而终止此委托合同。从医方角度而言,医方有理由相信患方会很好地贯彻医嘱,配合治疗,如果病人在服药、治疗、饮食、作息等事务上总是违反医方指令,或者住院病人未经医方同意擅自请会诊等,进而影响治疗时,医方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病情急危时例外),如果住院病人无钱交付或续缴押金,医方一般也有权终止委托合同。

  再次,医患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当患方求诊医方接诊、双方“合意”发生时,医患委托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的标的是管理生命健康事务的单纯的事实行为,不存在有一方对另一方物的给付行为,合同的成立自然也不以给付行为为成立要件,因而是诺成合同。医患委托合同的成立,既不能也不要求以书面形式或其他的形式要件,因而是不要式合同。一般而言,患方挂号、医方发号是书面形式,但不具法律意义。单纯的患方挂号、医方发号并不意味医患关系成立,只有患方要求具体的医务人员诊治,医方开始诊疗,才能成立医患关系。在此之前,患方挂号、医方发号后患方放弃求治,或者患方求治时医方予以拒绝,都不能成立具体的医患关系。

  最后,医患委托合同多为有偿,但也可以无偿。一般情况下,医患委托合同成立时,双方并无约定的报酬事宜,但根据交易习惯,医患委托合同应该是有偿的。我国《合同法》第405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可见,医患合同即使没有约定报酬事宜,也应当为有偿合同。但是,医方基于国家有关规定或自愿也可免除患者诊治费用,此时,合同则为无偿合同。

  综上,医患关系属主休法律地位平等的横向卫生法律关系,并且具备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全部特征,因此我们认为医患关系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四、医患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理论意义

  确认公立医院一般诊治活动中所形成的医患关系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回答了卫生法学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我国卫生法学的理论建设和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公立医院实现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经营理念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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