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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的独立责任(8)
www.110.com 2010-07-12 15:16

现代意义的公司已经不再是有限责任公司产生之初仅以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公司,现代意义的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代表着股东的利益,也维系着债权人的利益。更有甚者,有的学者认为现代意义的公司(尤其是大公司)其代表的利益已经不在属于任何利益集团,这些大的企业团体事实上是代表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应该向整个社会负责,承担社会责任。的确,某一企业破产影响的决不仅仅只是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的管理人员、员工以及更多的社会成员所受到的冲击我们也决不应忽视。所以,我们认为公司的责任决不仅仅限于公司自身,如果放眼与整个社会,把社会中千丝万缕的利益同公司法人的利益联系起来,就会对法人的独立责任有一个更深层次的理解。

由此,公司的管理者们应牢记公司法人人格之独立,并且责任独立宗旨,本着社会本位的原则,极力维护公司资产之真实、完整和有效,使公司最大限额的获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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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民安:《民法总论》,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2]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3] 范 健:《公司法论》 ,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3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

[5] 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3页。

 

 

 

 

 

参考文献:

1.  虞政平:《法人独立责任质疑》,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2.  郭升选:《“公司人格否认”辩》,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

3.  何勤华主编、李锡鹤 著《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 范健 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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