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一名自杀身亡的16岁中学生的父母在法庭上痛哭流涕地指控其子女所在的私立中学未尽到管理和职责而导致悲剧发生,要求校方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80万元。
尽管该名中学生已死去1年多,但至今仍存放在停尸间未火化,家长声称要讨得公道。该中学生名叫张冲,生前是北京私立博文学校高一年级全托式寄宿生。1998年11月20日上午7时10分左右,张冲在准备吃早餐上楼途中遭到本校初三留级生董强寻衅拦截,董扭住他的双肩,用膝盖猛击其阴部,张冲痛得倒地翻滚。经北京空军总医院抢救,切除部分睾丸和输精管,永久性丧失生育功能。
“我会不会成为小太监?”忍受巨痛、持续高烧20余天而未掉泪的张冲在感觉到自己的病情时,竟是如此绝望地问父亲。1999年3月21日,张冲在经历4个多月肉体和精神的严重摧残后,吞食了大量心律平药剂自杀身亡。
张皓说,作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全日制寄宿学校,被告不仅在对住读的未成年学生实施监护、保护其在校期间不受到任何人身伤害方面存在失职,且在事发后未能对受伤的张冲予以足够的关爱和安抚,而仍允许凶手董强继续来校上学,使张冲稚嫩的心灵受到极大的伤害,最终走上绝路,这也是作为教育者的失职。
对此,学校答辩说,张冲受伤是董强刑事犯罪行为所致,凶手已于去年8月17日被房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此案涉及的民事赔偿,也应追加董强为被告,而校方在此事上并无过错。校方称,学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每周还就学生表现与家长进行交流。
学校虽然对学生有监护义务,但该义务应随学生成长而变化,由于张冲已经十六、七岁,有行为能力,学校不可能像看护婴幼儿一样分秒监护。张冲受伤后,学校也多次探望病情,并无失职。
但死者的父亲在庭上指出,在校园发生暴力事件,学校难脱干系。凶手是在校生,学校是否就其平时表现实施了教育;事发后允许其逍遥法外,而不是就此组织教育学生互相关爱、明辨是非,是否尽到了教育者职责;学校还曾让家长说成是摔伤以获得更多保险赔偿。张皓说,家长是冲着学校招生简章中优厚的条件和完善的管理将孩子送入校门的,但校方在收取高额学费后是否与其24小时陪读教育模式所宣称的优等教育相符呢?
由于死者父母强烈反对调解,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当庭宣布休庭,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无论结果如何,此案都应引起教育界及社会有关人士的重视。
- 上一篇:监护人和监护职责
- 下一篇:不管女儿 没有履行监护职责
相关文章
-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职责吗?
- ·浅析学校对在校学生履行监护职责的相关
- ·大一女学生作母亲监护人 代母与父亲离婚(图)
- ·儿童在超市乘电梯摔伤 监护人未尽职责担主要责
- ·儿童在超市乘电梯摔伤 监护人未尽职责担主要责
- ·西安中学劳资员岗位职责
- ·吉林一中学30余名学生疑似食物中毒
- ·咸阳一中学43名学生胃肠不适 9学生头晕呕吐
- ·原告之子死亡承担部分监护职责的罗甲应否担责
- ·中学生在校自杀身亡 校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17岁女中学生自杀后的名誉权诉争
- ·监护人的人身保护职责
- ·监护人的教育职责
- ·长郡中学在省内首创学生仲裁申诉委员会(图)
- ·沈阳一中学副校长踢伤学生被判刑1年
- ·浅议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问题
- ·四川北川中学学生故意杀人案告破
- ·教师处事不当学生服药自杀 法院判决学校赔偿
- ·监护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 ·父亲失踪祖父可代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