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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找同事拔牙成植物人(2)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因此,分宜县人民医院认为,梁某的损害发生主要过错在其夫妇双方,次要过错责任在参与拔牙相关医务人员,医院并无过错。

  法院判处医院承担80%责任

  分宜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分宜县人民医院的规章制度,本院职工可免收挂号费,梁某未必先去挂号就诊。挂号仅是医患合同关系成立的一种书面证明,而不是构建医患合同关系的必要条件。

  梁某是在工作时间(当日下午4时许)到口腔科要求拔牙,实施全麻术尽管是在医院下班时间(下午5时后),但也是在严某当晚班的时间,且医务人员的是在其工作地点(口腔科)为梁某进行诊疗。再说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参与拔牙的医务人员存在私自收费谋取利益的情况。所以,医务人员黄某、刘某、严某的医疗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

  故法院认为医院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判决,分别向新余市中级人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原、被告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新余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只是对分宜县医院垫付的医疗费和赔偿费用按5年支付的处理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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