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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民事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问:我公司与某企业因为专利权问题发生纠纷。我们向当地基层法院起诉,他们说不归他们管,让我们去找中级人院。我想问,是不是法院故意不立案?

  答:这个问题涉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级别管辖是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规定,除了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其余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法院体系中的基层单位,他们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实践中,案件的发生地或者争议财产所在地,都是处在一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内。

  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管辖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既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就地办案,使民事纠纷得到及时解决。

  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除专利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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