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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新出台解释答记者问(6)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答: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2年7月12日就某请示案作出[2001]民三他字第4号批复,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的确认不侵权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防止被告动辄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提起此类诉讼的具体条件,特别是被警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催告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除符合本条的规定外,还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问:关于持续跨越2009年10月1日的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如何适用专利法?

  答:对于持续跨越2009年10月1日的被诉侵权行为,以专利法生效日为界,分别适用所属时段的专利法判断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修改前的专利法没有规定法定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进行了填补性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有效解决了赔偿数额计算难的问题。这次修改后的专利法肯定了这一司法实践已普遍适用的制度,并适当提高了赔偿额度,最低数额由5000元增加至1万元,最高数额也由50万元增加至100万元。鉴于此,为体现加大赔偿力度,对于持续跨越2009年10月1日的被诉侵权行为,依据修改前、后专利法的规定,侵权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一并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确定赔偿数额,而不以生效日为界分别适用所属时段的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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