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最高人院发布《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若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最高可获赔损失的80%。(《京华时报》3月16日)
火车撞人赔偿问题之所以引起诟病,有这么几个核心问题:一是根据铁路部门自行制定的相关规章,赔偿标准极低。1979年铁道部制定的一个规章规定“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等引发的伤残,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50至150元”“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将赔偿金提高到了15万元。但这个标准对受害人所蒙受的损失而言,仍然是极低的。
再就是事故责任的认定完全是一边倒地有利于铁路部门。比如国务院的条例规定“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之为“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对此“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实际上,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火车这种高速交通工具,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只有在受害人是完全故意撞火车的情形下,铁路部门才不需要。国务院的条例显然与作为上位法的《民法通则》相冲突。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显然比《条例》前进了一步,更符合于《民法通则》的立法宗旨,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该司法解释是根据铁路部门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来区分责任,而不是一概地认定受害人违章就承担全部责任。而且,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赔偿最高额为15万元。
但是,这个解释仍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其一是,解释所规定的赔偿原则事实上与《民法通则》所确定的“无过错原则”仍然有一定的差距;其二是,多年来,许多火车撞人判例之所以不利于受害人,主要是由铁路法院所判决,这种“儿子判决老子”的做法难以体现司法公正。江西赣州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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